第57号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内容摘要: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机构和当地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 构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报 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接到报告 1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获悉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小时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向所辖系统内通报。 第十七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将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通报。 接到通报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通知本局辖区内的有关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快速反应信息网络系统。 各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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