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李畅商务部培训中心上传时间∶20xx-10内容摘要:

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内还有很多企业重蹈覆辙。 例如, 2020年欧盟禁止进口我国的动植物性源产品,我国出口企业由于信息不畅,各自为战,以致接二连三地遭遇退货。 天津、黑龙江、辽宁等地出口企业的蜂蜜被退运后仍不知情, 依然飞蛾扑火,结果损失惨重。 第五,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通常做法是,先由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通过收购或者事先签定的订单从农村获得货源 ,经过加工、包装后再出口到国外。 这种体制的弊端在于生产和出口的主体分离,农民和外贸公司的 目 标利益存在不一致性。 这种不一致性加上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农产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受阻和滞后。 现行的 “ 订单农业 ” 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约束交易双方,但由于配套的法规不健全,交易双方文化层次上有差异,使双方在签定合约时的地位不对等,遭受损害的往往是农民。 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农民隐藏信息,寻求短期利益,甚至在博弈中采取 “ 败德行为 ”。 二、国际方面的原因 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技术性贸易壁垒除了农业自身的局限性外 ,还有很多国际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与 日 俱增。 近些年来,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所引起的自然灾害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经济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如肆虐欧洲的二恶英污染畜禽饲料,比利时可口可乐污染,法国的李斯特菌污染熟肉罐头,日本 “O 157” 和雪印牛奶金葡萄菌污染,横扫欧洲的疯牛病、口蹄疫等,形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机,许多国家因此而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进口农产品的 质量卫生要求更加苛刻。 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短期难以适应,甚至因为违反标准与法规而遭到禁运或退货。 其次是各国为保护国内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使我国劳动密集性农产品有极强的价格优势,能够大量进入国际市场。 目前,我国农产品 中 的蔬菜、水果、禽肉、水产品已经得到国外消费者的认可,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WTO 各成员利用关税手段保护本国市场与国内同行业的余地已非常小,便纷纷转而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名正言顺的办法行使贸易保护主义,使技术性贸易壁垒大大增加。 有关研究 估计, 70年代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约有 103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但 90 年代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超过 50%。 第三,美、日、欧盟三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源地是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 据统计,包括经香港地区的转口贸易在内,我国近 75%的出口农产品销往美、日、欧盟等国家或地区。 这三大经济实体是绝大多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发源地,他们依靠先进的经济和科学技术优势,不断设置新的技术标准,提高农产品的进口门槛,而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地理方向决定了我国不得不直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威胁。 另外, 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 “ 借题发挥 ” 提供了空间。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系统,涵盖的内容庞杂,涉及的文件范围广泛,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规定的内容,也包括《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有关环境、农产品的措施与规定。 许多世贸组织以外的其他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定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技术性措施也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范围。 这些国际性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一方面给发达国家设置技术 性贸易壁垒提供了合法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发展。 第四,国际市场上农产品已趋饱和的形势容易引发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 发达国家率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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