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工厂检 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为 1 至 4 个人日。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 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 结论 、工厂检查 结论 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认证时 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和其后的报告提交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关键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关键元器件试验周期计算 ( 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时间 )。 工厂检查后报告提交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 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获证后的监督 8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抽样检验 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步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 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监督频次 一 般情况下,从初次获证后的第 12 个月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 申请人 /制造商 /生产厂 责任的; (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 3) 有足够信息表明 制造商、 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年度 监督 检查 内容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 复 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 的第 9 项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目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9 此外,还应按照《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3)进行核查,以及 检查 “ CCC” 标志 和 认证证书的使用 情况。 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检查组 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 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 日内完成整改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 验证 ;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监督 抽样检 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年度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电阻焊机除外,电阻焊机的抽样检测仅在必要时进行)并负责实施。 每一认证单元最多抽取 1 件代表性样品。 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 /工厂销售网点。 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 在市场 /工厂销售网点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 持证人、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 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 20 倍以上。 在生产线末端、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 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 日内寄 /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 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验工作 (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 ,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 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 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 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要求。 年度 监督 检查 结果 的评价 10 认证机 构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准许继续 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按照 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 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保持 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 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认证产品的变更 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的关键元器件 及原材料 和 /或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整机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更,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和 /或备案的申请。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认证 证书覆盖 产品的扩展 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 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 持证人 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11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样品要求 持证人 应提供扩 展 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并按 本规则 的要求送样供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消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的要求执行。 对不能接受 监督检查和 /或 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 监督检查和 /或 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因工厂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暂停期限超过 12 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 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 对工厂进行检 查,按每认证单元抽取一件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后,准予 恢复 被暂停的 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 1 个月以后、 3 个月以 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 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 如果工厂检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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