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旅行社内容摘要:

规定的 设立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 “ 旅行社 ”字样; (二)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 旅行社章程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十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14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 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 3 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 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 60 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 15 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人员建立信誉档案制度。 从事旅行社工作满 3 年以上的业务部门经理都必须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规 的经理人员应吊销其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吊销后不得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 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旅行社任职的, 旅行社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改制之前应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完成后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第五章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和门市部 (包括营业部 )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接待旅游者达到 10 万人次以上; (二) 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 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 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 旅游者达到 10 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 16 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同意 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六章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 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 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 (二)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四) 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七) 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17 (八)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 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 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 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 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 3 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 2 年。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 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 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 18 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 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 通过业务年检 、暂缓通过业务年检 或 不予通过业务年检 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 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 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 超范围经营的; (五) 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 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 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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