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我国国有企业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容摘要:

然的选择。 国家取得代理权后,便依法享有生产性资源的排他性权利,即没有国家的授权,任何利益集团和个人都不能分割剩余索取权或占用、处置公有产权。 排他性权利的确立显然有助于抑制共同体成员对公共财产的过度使用,减少租金损耗。 所以国有制是对全民所有制的改进。 2、初始委托人的弱行为能力分析 在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初始委托人是全体居民,国家是代理人。 由于代理问题产生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以及 信息的不对称性。 因此能否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显然与委托人的监督动机和监督能力及由此引发的监督成本有关。 在公共产权的国家代理下,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动机和能力不仅与公有经济的公有R1 R2 R3 G H1 H2 H3 C1 C2 C3 C1 C2 C3 C1 C2 C3 3 化程度有关,即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公有化程度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 而且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充分程度相关。 除经济规模和信息充分外,委托人的监督能力和动机还与其行为能力有关: ( 1)公共产权制度初始委托人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即在或明或暗的契约中没有规定谁来监控政府的代理行为。 初始委托人是指哪些人。 有什么具体的权利。 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都没有得到明确说明。 ( 2)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初始委托人必须要为事先识别和事后监督代理人的活动付出很高的代价(监督成本),但他们不是剩余的直接索取者,从而不能等比例和直接地从他们的监督活动中获益。 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表明监督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这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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