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划款。 但是,受益人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 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时,贷款人销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收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结算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贷:助学贷款 —— 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 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受益学生,借款人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和贷款展期申请。 贷款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同时登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必须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由 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审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 贷款展期期限与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 3月 20 日、 6 月 20 日、 9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为贷款的结息日。 结息后,由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财政贴息或计收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受益人若继续攻读学位,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毕业后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借款人 全额自付。 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日。 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的情况,由高校负责及时通知贷款人,其时间以高校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设立相应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专岗,具体负责辖属营业机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台账管理以及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报、确认、划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程序。 一、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的助学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度次月 5日前,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别不同省属高校分别汇总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见附件七)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见附件八)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季度次月 10 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每季度次月 10 日前将《甘肃 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季报表》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在每季度次月 20 日前负责将全省农村信用社向各省属高校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汇总、分类,并传真到各有关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将贴息材料报送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省联社在接到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拨付的贴息资金后,按照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将贴息资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二 、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助学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度次月 5日前,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区别不同市属高校分别汇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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