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伤害事故处理及预防内容摘要:
,教师体罚学生有很多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 施。 上述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 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 7 名誉。 (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 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 同 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 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 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如果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的期间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正确教育引导,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若学校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 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2020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 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 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 8 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3.《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2 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3)学生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4)学生自杀、自伤的。 (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4 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 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2 条、 13 条、 14 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 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老师的责任承担学校承担的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 学校或有关责任人员如体罚 9 学生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 如《教育法》第 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 16 条规定对体罚学生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赔偿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是三种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 我们应该了解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财产损害的理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追究、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等方面具体知识。 《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这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适用于学校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班级伤害事故处理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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