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医改办内容摘要:

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 %的比例计算,划 入 个人帐户。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 %划 入 个人帐户。 当年内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划 入 ,待单位 补缴后再按规定补充。 二等乙级以上 (含二等乙级 )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单独列帐管理。 有关单位应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初三个月内一次缴清。 该 9 类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专项基金中列支。 其中,发生的特检、特 治 和使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付比例负担。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交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基金”后的剩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帐户,建立“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 (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 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记息,所得利息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笫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经劳动部门认 可 ,属于困难企业的职工 可以 暂缓设立个人帐户,只设立统筹基金帐户,待情况好转后,再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 条基 本 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一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门 诊大型检查费用和重症慢性病的门珍医疗费用。 (二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全年门诊医疗及定点药店购药费用。 (三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10 第二 十 五条 个人帐户的资金,当年筹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 计 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 取 银行存款利率计 息。 第二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 十 七条 个人帐户的转移、注销和继承。 (一 )参保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帐户余额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和调离本市的,凭调动证明到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退还给参保职工本人。 (二 )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交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专用 IC 卡》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职工重新就业时,由用人单位及时续办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累计使用。 (三 )参保职工死亡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以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内使用。 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基金转入统筹基金。 (四 )参保职工在统筹地区内调动,由接收单位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 医疗 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 11 的门诊医疗费、药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重症慢性病人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医疗保险专用 lC卡》和《重症慢性病医疗专用卡》就医,其费用按重症慢性病的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应承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 要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负担比例如下表: 对象 档次及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二等乙级以上 革命残伤军人 起付标准(以上年度职工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类医疗机构 5% 5% 0 二类医疗机构 10% 10% 0 三类医疗机构 15% 15% 0 起付 标准至10000 元部分 二类 以上 30% 25% 0 二类 以下 25% 20% 0 10000 元 以上至封顶线以下 部分 二类 以上 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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