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相关法律实务问题——金诚律师事务所周俊武内容摘要:

即便优先续约条款或独家签约条款被确认显失公平,艺员一般也不会在尚依赖经纪公司经济支持时,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签约后一年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 因此,仅着眼于探讨优先续约权是否公平于实务无益,可由对合同的最长期限的相关规定予以弥补。 三、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期限 目前演艺经 纪合同纠纷大都与提前终止合约有关。 对经纪公司而言,其为艺人的成功投入甚大,承担巨大商业风险,长期合约才能使经纪公司收回投资并得到利润;于艺员而言,不满经纪公司的长期盘剥而认为提前解约理所当然。 艺员与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限上常处于对立地位,两者之纷争可导致两败俱伤。 因演艺人员之职业或歌唱生涯,市场及歌迷反映亦变化无常,然诉讼之进行旷日持久,纵是讼争任何一方胜诉,艺员是否能在演艺界再度获得歌迷的支持,殊值怀疑。 为避免诉累,平衡两者的权益,促进娱乐业的繁荣与发展,应由法律对演艺经纪合同期限进行规范。 对此,美国的相关 法律可供借鉴。 根据美国加州《劳动法典》第2855条的规定,艺员 (主要指影视演员 )在为经纪公司提供了7年服务后,可以提出终止合约。 此项规定源自于60多年前奥斯卡获奖者女演员奥利维亚德哈维兰诉华纳兄弟制片公司一案。 但是,根据上述加州《劳动法典》第2855条规定,对于类似歌手 (recording artist )的艺员在适用上述条款有限制,即歌手须首先书面向经纪 (唱片 )公司提出终止合约的声明。 其次,如该歌手在提出终止合约时,尚未完成在合约中规定录制一定数量的音乐作品时,还应给予公司相应的损害赔偿。 而后,歌手才 得以终止超过7年以上部分期限的合约。 美国加州的上述演艺经纪合同超过7年期部分不能予以强制执行,一方可申请终止的规定颇有特色,较好地兼顾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可资借鉴。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不太可能将如此微观的内容写入现行法规。 笔者认为,可由文化主管部分负责制定格式演艺经纪合同,将类似上述合同期限的特别约定列入,以有效、可行。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