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另有规定外,不得购汇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外机构将货物运往区内,视同向境外出口货物,由区外机构办理出口报关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办理收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从境外收款的有关规定为区外机构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区内机构经商务部门和海关批准,产品部分内销,视同向境内出口货物,由区外机构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区外机构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付汇。 第二十六条 区内机构向区外的所有支付,应当凭《登记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其中按规定需出示正本进口报关单而无法提供的,可以以正本进口货物备案清单代替。 除《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只能从其外汇帐户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第二十七条 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区内机构之 间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凭相应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除《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不得购汇支付。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部分,可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区内机构购汇申请报告; 《登记证》; 人民币出资批准文件;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工商营业执照; 开户银行出具的所有外汇帐户余额对帐单; 合同或协议、发票、进口备案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第三十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出口加工区内转出企业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间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出口加工区转区外转入企业办理向转出企业的售付汇手续: 起运国 (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转出企业的运抵国 (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转厂合同;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出口加工区转 区外深加工转入企业办理向境外的售付汇手续: 起运国 (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转出企业的运抵国 (地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转厂合同; 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商务部门批准和海关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机构,向区外销售货物收取的人民币资金,可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区内机构购汇申请报告; 《登记证》; 出口加工区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批准其产品内销的 文件; 合同或协议; 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同时对“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帐做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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