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xx〕49号内容摘要:

下资料: 1.临时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3.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应从减少之日起 30 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并提交与临时聘用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三、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 1993 年 3 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 1992 年 4 月。 机关事业单位未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的,除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资总额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 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 规定》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临时聘用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逐月登记,在每年 3 月底前,将经临时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 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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