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主阶级述论内容摘要:

他的话,迁回乡村 ⑩。 苏 ① 康熙《无锡县志》卷 10《风俗》。 ② 同治《雩都县志》卷 13《艺文》。 ③ 《闽中政要》卷中《风俗》。 ④ 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卷 1。 ⑤ 《皇朝经世文编》卷 33《徭役议》。 ⑥ 嘉庆《芜湖县志》卷 1《风俗》。 ⑦ 顾禄:《清嘉录》卷 10《收租完粮》。 ⑧ 《古今图书集成》卷 715《常州府风俗 》。 ⑨ 张英:《恒产琐言》,见《皇朝经世文编》卷 36。 ⑩ 《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九之六《显妣唐太安人行述》。 清代地主层级结构及经营方式述论 8 苏州顾长源家“本素封,城居后家渐中落”,遂移徙故里 ①。 看来是素封者才徙城居。 像方苞,苞,在江苏高淳有田二百亩,在原籍也有同样数目的田地 ②。 像钱宾 日,秀才,“饶有家业,居于城西,夏秋往乡课耕,冬春入城应酬” ③。 又像武进胡浚,“家故饶于资”,居城内,有时厌城市之繁杂,到农庄上走走 ④。 城居地主,应如方苞所说,绅衿商贾为多,他们多是大、中地主,有的且是官僚,或有功名。 城居地主属于地主阶级的上层。 城居不易,而地主何以乐于定居呢。 无锡县有个郑姓地主总结治家之道,提出“五要”、“五戒”的经验,他的第五戒就是不要在乡村居住,理由是:“谚日:‘乡间柴火贱,只怕子孙愚。 ’居住乡村所见所闻,无非种田事业,袒褐课程,习惯自然,城中街坊大道,衣冠束带,不失斯文之体。 ” ⑤ 在“城郭则贵贵而尚智,乡村则贵富而尚力” ⑥ 的社会风气下,地主而要城居,是谋求政治上的发迹,或巩固已有的地位,这主要是绅衿的思想和追求。 城居地主离开他的土地,自己不管业,交由家人经理。 像仅有几十亩田的小地主甘宏裕,住在江宁城内,令仆人孙祥办理田务 ⑦。 道光中包世臣说苏州大地主“姬妾管庄” ⑧。 他们或或下乡收租,或令佃户进城纳租。 苏州人石韫玉诗云:“催租人来廪无票,城中歌舞村中哭。 ”⑨ 吴蔚光《东乡谣》:“业主下乡来催租,我子无袴妻无襦。 无襦无袴更无米,还有邻家卖妻子。 ” ⑩ 均较生动地反映了城中地主下乡收 租的事实和罪恶。 城居地主的经营方式,尽管与乡居地主同是采取租佃制,但与后者又有所差异。 他们完全不管农业生产,连所谓“课耕”也极少进行,而派出的管庄到乡间唯知鱼肉佃户,更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即如华亭县有个小地主秀才陈贤,有六亩田交佃农潘五十耕种,每年收租米三石,后托吴世昌带管,吴却非要收米三石五斗,以便他从中渔利五斗 11。 所以这种租佃制极大地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 城居地主身在闹市,易于追求享乐,不仅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也不能像在农村,种植蔬菜、豢养家畜家禽,一切靠购买,具有更大的寄生性。 从生产与消费来讲,城居地主 是地主中最腐朽、寄生性最强的阶层。 当然,如果他们兼营商业和手工业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雇工经营 清代的经营地主有多种方式,有的是雇佣工人来生产,所雇有长工、季节工、日工等各种类型。 有的是包工制,雇主令雇工包种一定面积的土地,给予工钱,不管饭食。 如四川荣经地主刘王氏于嘉庆十五年将一片山地给赵月才、赵月灿、赵贵包锄,工价银九两。 次年又把水田给罗发包种 ①。 这种包含租佃制的成分,不是经营地主的典型形态,因此雇工经营才是应当注意的重点。 为叙述方便,先制《地主雇工经营简况示例表》。 本表资料全部选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 馆藏清代内阁题本档案,事情均发生在乾嘉时代,表中不再注出时间;表中雇工皆系长工,该雇主同时还有短工的,则在备注中说明: 地主雇工经营简况示例表 ① 沈德潜:《归愚文钞余集》卷 5《谢贞女传》。 ② 方苞:《方望溪全集》卷 17《甲辰示道希兄弟》;《集外文》卷 5 《与刘言洁书》。 ③ 戴束:《熙怡录》,见《虞阳说苑》乙编。 ④ 《毗陵胡氏宗谱》卷 3《曾祖绍南公暨曾祖母陈孺人传》。 ⑤ 《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 3《四琏子格言》。 ⑥ 光绪《常昭合志稿》卷 6《风俗》。 ⑦ 甘熙:《白下琐言》卷 5。 ⑧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 32《齐民四术吴谐》。 ⑨ 石韫玉:《独学庐初稿》诗卷 1《云留旧草布谷》。 ⑩ 张应昌编:《清诗铎》卷 7,中华书局 1960 年版 204 页。 11 档案,嘉庆三年,第 70 包。 清代地主层级结构及经营方式述论 9 检阅上表,我们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地主雇工经营,具有一定普遍性。 当时各直省以及奉天、吉林处处都有雇工生产,偏僻州县、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概莫能外。 地主雇佣农工,在中国早就发生了,不过清代出现的更多一些。 第二,地主经营规模不大。 表中地主所雇工人,多的四、五人,一般只有一、二人, 再加上一、二短工。 当然,他们或许还另有工人,不过资料不全,不能肯定。 如果以二、三个工人计算,加上地主家的一些劳力或辅助劳力,他们能耕种的土地不会太多,所以大多数经营地主是小规模的生产,经济力量不会雄厚,只有贺世花、觉罗亮山等人可能是中等以上的 ① 档案,嘉庆十七年, 51 包。 清代地主层级结构及经营方式述论 10 经营地主了。 第三,经营地主的身份不高。 他们中有功名的人如王淑贤、俞平一等是极少数,大多数是平民,与雇工尔我相称、同生共食,处于共同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觉罗亮山与杨三一案,都是依凡论断。 所以经营地主来自平民,有的人可能是农民发家升上来的。 第 四,他们管理生产。 有的经营地主家属参加生产劳动,他们大多组织生产,有几则档案以外的资料尽可说明这个问题。 江苏昆山人张士仁“治田尤有法度,当昧爽督佣保,趋田中力作,莳艺芸蓐” ①。 武进高士荣是所谓“业农以勤俭起家”的人,“早起督家人桔槔” ②。 俞绾“督家僮治田甚勤,盛夏日卓午,辄戴一笠,巡行畔间,呼咤指挥,汗如雨不倦” ③。 他们有一个共同点,按季节组织生产,尽量驱使工人干活。 第五,关于工价的分析:各地工价有所不同,同一地区或邻近地区有所接近。 东北工价高,达五六十千文,这里劳动力相对少些,可能就是劳动力价格 高的原因。 江南、山东邻界,有三例在五六千文之间,一例二十千文,五六千文应是一般价格。 广西工价低,二千多文或二石多谷。 遗憾的是提供这些工价的资料,都没有交待雇主的耕种面积,产量以及当时粮价的情况,使我们无法了解劳动生产率及剥削率,更无从了解经营地主所获得的利润。 经营地主的经济能否发展,就是要看雇工剩余价值的多寡及其比地租量的大小。 明朝末年,浙江沈某曾为地主经营生产算过一笔帐。 他以雇长工一人的生产计算:年工价银三两,吃米五石五斗,合价银六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折旧费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计十二两开支。 一工人管 地四亩,生产价值四两,种田八亩,除赋粮外,剩米八石,值银十两。 此外有田壅、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抵之,基本相当。 按他的说法:“毫无赢息,落得许多早起宴眠,费心劳力” ④。 他对收入方面的计算有遗漏,如副业的收益并未计入,显然没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地主经营的实况。 到清朝后期,苏州人陶煦的核算方法比沈某有了进步,他按一工治田十亩计算: 支出部分: 佣工食米 5. 5 石 每石 1, 800 文 共 9, 900 文 佣工其他食用费 12, 500 文 佣工工钱 合米 6 石,合钱 10, 800 文 农具折旧费 800 文 肥料费 5, 000 文 共计 39, 000 文 收入部分: 春熟 9, 000 文 秋熟 43, 200 文 稻桿等 8, 800 文 共计 61, 000 文 ⑤ 由此可知; 工价 33, 200 文 占收入的 54. 4% 生产费用 5, 800 文 占收入的 9. 6% 盈余 22, 000 文 占收入的 36% ① 钱仪吉辑:《碑传集》卷 144,沈德潜《张孝子士仁传》。 ② 《毗陵高氏宗谱》卷 15《永业公传》。 ③ 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商务印书馆版,第 17 册 8 页。 ④ 《沈氏农书》,见《学海类编余集》六。 ⑤ 陶煦:《租覈减租琐议》。 清代地主层级结构及经营方式述论 11 陶煦与沈某计算不同,结论也就不一样。 沈某是无利可图,依陶煦算法,工价尽管仍占到收益的一半以上,但盈余也不少,为收益的三点六成。 沈、陶计算的差异,在工价上并无大差别。 陶煦把食用部分计算得多,而地主尚有不少盈余,收益总量增加了,这可能是清代地主加大了雇工的劳动量,创造了较前为多的价值。 从沈、陶计算结果的不同,我们理解为清代经营地主比明末有利可图,这也是这种经济在清代有所发展的原因。 出租地主的剥削一般为收成的一半,经营地主的三点六成比它要小一些。 前者是安坐而得,后者要劳精费神;前者不论年景好坏而稳获收益,后者则要靠天吃饭,经营有风险,两相比较,还是前一种方式比后一种对地主有利,这就大大限制了地主向经营方向发展,从而墨守出租旧制,所以当时就有人反对经营,自称对“农工之事了如指掌”的钱泳说:“„„若雇工种田,不如不种,即主人明察,指使得宜,亦不可也。 盖农之一事,算尽锱铢,每田一亩,丰收年岁不过收米一二石不等,试思佣人工食用度,而加之以钱漕差徭诸费,计每亩所值已去其大半,余者无几;或遇凶岁偏灾,则全功尽弃。 然漕银岂可欠耶。 差役岂可免耶。 总而计之,亏本折利,不数年间,家资荡尽,是种田者求富而反贫矣” ①。 出租、经营两相比较,出租方式总在吸引着地主, 有的人就以经营不及出租而改变方式。 所以地主采取经营方式的虽在逐渐增加,但速度极其缓慢,它始终处于次要地位,而不能同出租方式并驾齐驱,更不要说超越了。 地主雇工经营,生产能力比一般农民要高,劳动力强壮,畜力足,肥料多,较易合理经营,掌握农时,因而能够提高生产量。 经营地主生产较多,产粮除自身及佣工食用外,尚有富裕,而它比一般农户需要购买的东西多,支出工钱也要用货币,为此必须及时地把剩余的粮食卖出去,这就是说这种经营既提供了商品,又要购买商品,它活跃了贸易,促进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地租形式的多样化及其向货 币地租发展的趋势 清代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大多采取历久相沿的生产物地租形态,这种地租,“是以自然经济为前提”,是在“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的 ② ,在商品经济和其他条件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不可能有其他形态来取代它。 清代,在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苏松两府,实物租仍占统治地位。 前述清朝政府在苏州征收漕粮的“先乡后城”事例,直接反映政府收取一部分粮食,与本问题无关,不去管它。 然而“先乡后城”事例的出现是以地主收实物租为前提的,是在允许城里的地主收到租粮之后,再交税粮,这就表明苏州城居地主基本上是采用的实物 地租制。 城居者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尚且征收实物,处在乡间的地主收粮食就不必说了。 道光十三年( 1833 年),在江苏做巡抚的林则徐上了一个请求缓征钱粮的报告,他的理由是该省连日阴雨,稻子不好收割,即使收了的,也是霉烂碾不出米来,所以地主尚“未得收租”,故而交不了钱粮 ③。 他是在当地实行生产物地租的前提下,谈赋与租的征收关系问题。 不待言,直至鸦片战争前夕,江南还是生产物地租占主导地位。 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江南尚且如此,全国更是这样了。 中国实物租的传统办法是分成制,大多又取对分法,如董仲舒所说:“或耕豪民之四,见税什五” ④。 清代,“贫民无业,贷田于富人,获之时,计其入,而以半为租” ⑤ 的记载,层出不穷;乾隆中福建上杭农民在罗日光领导下要求四六分租,无一不表明分成制仍占据着重要地位。 但是定额租制在清代有很大发展。 我们在关于租佃纠纷的档案资料中所见到的,在实物租中,比较多的是定额制,而不是分成制。 分成制下,农民增加生产,地主随即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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