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xx]28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容摘要:

情况向队长作简要汇报,队长应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安监办(居委会)领导汇报。 第九条 巡查员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 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等重点单位每个月巡查一次,其他一般单位每半年巡查一次。 第十条 巡查队伍每星期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形成工作纪要。 第十一条 各巡查队须在每月 3 日前将上个月巡查工作情况向街道安监办汇报,安监办须在每月 5 日向区安监局汇报。 第十二条 巡查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巡查,或发现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和责令整改,没有监督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的,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附件 2: 宝安区消防 监督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 73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监督员是指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消防监督员应该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第四条 消防监督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认真督促、指导和协助隐患单位整改消防隐患。 根据规定,消防监督员 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消防监督员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每一家检查的单位 — 10 — 都要填好检查记录表,并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检查记录表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存入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条 消防监督员根据工作量化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一般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七条 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 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八条 消防监督员在 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11 —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 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九条 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而又超出自身处理权限的 ,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上级领导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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