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区经济发展思考内容摘要:

地 物 业 资 源 ,加 大 政 府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和 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力度 对 城 区 而 言 ,第 三 产 业 是 经 济 支 柱 ,是 区 一 级 政 府财 政 的 主 要 税 源 ,物 业 建 筑 是 其 主 要 载 体 ,而 土 地 是 其赖以存在的基础。 土地是一种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资源 ,它 具 有 特 殊 的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土 地 至 少 具 有 四 个特 点 :不 可 再 生 性 ,增 值 性 ,稳 定 性 ,导 向 性。 不 可 再生 性 , 是 指 土 地 不 像 其 他 经 济 资 源 , 虽 有 限 但 可 再 生。 土 地 ,尤 其 是 城 区 土 地 ,用 一 寸 少 一 寸 ,而 且 不 可 转 移。 增 值 性 是 指 土 地 的 价 值 随 着 城 市 经 济 的 发 展 ,随 着 企 业劳 动 力 、原 材 料 等 生 产 要 素 发 展 水 平 的 提 高 而 增 值。 稳定 性 是 指 土 地 收 益 稳 定 ,可 预 期 ,低 风 险 ,这 也 正 是 为何香港政府特设一个政府产业署管理香港政府物业的原 因。 导 向 性 主 要 体 现 在 可 通 过 对 物 业 用 途 、费 用 和 租金 收 取 的 调 控 ,来 实 现 政 府 对 产 业 发 展 的 引 导。 如 深 圳市政府在龙岗规划建立大工业区以扶持深圳工业的发展 ;在 福 田 上 步 工 业 区 规 划 改 造 华 强 北 商 业 旺 区 以 推 动深圳商业的发展。 (三 )规 范 市 场 主 体 ,抓 好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的 改 革 和 发展 国 企 改 革 要 达 到 两 个 目 标 ,即 一 方 面 国 有 企 业 必 须独 立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使 之 真 正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的 主 体 ;另 一 方 面 ,必 须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发挥国有 经济的主导作用。 ,建立国有资产三层次架构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的 改 革 思 路 ,应 从 优 化 城 区 资 源 配 置的 角 度 出 发 ,以 改 革 为 动 力 ,以 管 理 为 手 段 ,以 发 展 为目 的 , 规 范 市 场 主 体 ,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 放 开 搞 活 企 业 ,培 植 扩 展 税 源 ,切 实 增 强 区 级 政 府 对 辖 区 经 济 的 宏 观 调控 能 力。 同 时 ,必 须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遵循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国 企 改 革 方 向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实 行 政 企 分 开 ,使 政 府 的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与 国 有 资 产所 有 者 职 能 相 分 离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职 能 与 国 有 资 产 经 营职 能 相 分 离 ; 国 家 终 极 所 有 权 与 企 业 法 人 财 产 相 分 离。 为 此 ,必 须 建 立 以 资 本 为 纽 带 ,以 三 个 层 次 为 架 构 的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 一 层 次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区 国 资 委 是 区委 、区 政 府 授 权 下 的 专 司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职 能 的 决 策 领 导机 构。 按 照 政 府 对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与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职能分离的要求,区国资委对全区区属国有经营性资产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和 资 源 性 资 产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宏 观 管 理和 监 督 , 并 直 接 对 区 级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行 使 管 理 权。 第 二 层 次 :区 级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区 级 资 产 经 营 公 司是 由 区 国 资 委 授 权 的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机 构 ,是 代 表 政 府 作为“ 出 资 者 ”对 国 有 资 产 直 接 行 使 资 产 受 益 、重 大 决 策 、选举经营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政府的 投资机构。 第 三 层 次 :国 有 独 资 、控 股 、参 股 企 业。 区 属 国 有资 产 参 股 和 控 股 的 各 类 企 业 是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按 产 权关 系 分 别 隶 属 于 各 家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与 下属 各 类 企 业 的 关 系 ,不 是 行 政 上 的 上 级 与 下 级 、领 导 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家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 ,放开搞活区属国有企业 建 立 起 国 有 资 产 三 层 次 管 理 体 系 ,理 顺 政 府 、资 产经 营 公 司 、企 业 三 者 的 关 系 后 ,就 应 以 效 益 为 中 心 、以效 率 为 原 则 、以 搞 活 为 目 的 ,充 分 发 挥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的作 用 ,对 区 属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改 革。 在 改 革 的 过 程 中 ,应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1)效益好的 企 业 , 应 按 “ 把 饼 做 大 ” 的 原 则 , 大胆 吸 纳 外 来 资 本 , 使 产 权 多 元 化 , 优 化 企 业 资 本 结 构 ,加快企业发展; (2)效 益 一 般 的 企 业 ,应 按“ 不 求 所 属 ,但 求 所 在 ”的 思 路 ,从 培 植 税 源 角 度 出 发 ,采 取 多 种 手 段 放 开 搞 活 ; (3)改 革 过 程 中 必 须 坚 持 “ 三 改 三 加 强 ” 原 则。 在区 属 国 企 改 革 中 ,一 定 要 坚 持 改 制 、改 组 、改 造 同 加 强企 业 管 理 、加 强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和 加 强 企 业 精 神 文 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四 )调整思路规范管理,发展街道办事处经济 目 前 ,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经 济 来 源 主 要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①区政府按编制下拨的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款 项 ; ②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罚 没 收 入 上 缴 后 的 返 还 部 分 ;③ 街 道 办 事 处 企 业 的 上 缴 利 润。 其 中 ,由 于 区 政 府 财 政拨款严重不足,其收入差额主要由其他两部分补足。 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一般存在以下问题: ① 财 政 拨 款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所 承 担 的 繁 重 的 社 会 管理 工 作 不 对 称 ,拨 款 不 足 ,有 些 仅 为 街 道 办 事 处 每 年 开支的 1/ 4; ② 街 道 办 事 处 企 业 政 企 不 分 较 为 明 显 ; ③企 业 负 担 沉 重 ;④ 从 街 道 办 事 处 企 业 的 行 业 分 布 看 ,盈利 的 主 要 是 房 地 产 业 及 物 业 管 理 ,基 本 上 占 了 街 道 办 事处 企 业 所 盈 利 的 80%以 上 ;⑤ 一 些 办 事 处 因 为 财 政 拨 款较 少 ,街 办 企 业 也 无 盈 利 ,故 办 公 经 费 很 难 维 持 ;⑥ 街道办事处企业的资产 负债率偏高。 针 对 现 行 街 道 办 事 处 经 济 格 局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尽 快解决办事处经费不足问题,规范街道办事处企业的运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 是 充 分 发 挥 办 事 处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和“ 地 头 ”优 势 ,积 极 与 社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合 作 ,拾 遗 补 缺 发 展 社 区 服 务 型三产项目;积极支持社区企业改变增值厂房物业的功能 ,发 展 三 产 项 目 带 动 社 区 经 济。 在 发 展 街 道 经 济 补 充办 事 处 社 会 管 理 经 费 的 同 时 ,为 企 业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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