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过程中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

期从事消防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具备刑事办案所要求具备侦查能力。 二是没有人员编制。 在国家行政部门精减机构的形势下,要增加办案人员编制谈何容易。 三是现役体制不允许。 消防机构没有与其他部门的人才交流,没有人才稳定机制,没有培养消防和刑侦综合业务的消防教育,所以根本无法产生高水平的刑侦人才。 (二)、各行 业消防机构之间 “本行政区域内”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表述,已经确切说明了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而且是由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那么,设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理应没有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而有关条文释义却解释说这些机关依然按照原划分的职责范围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那么,这些机关就不具备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那么,他们的消防行政执 法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五、消防审批对象的不确定性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对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是建筑工程申报审核的条件。 任何建筑工程都存在总平面布局、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最基本的消防设计要求。 在我国全民消防意识普遍淡薄的条件下,建筑工程容易被认为不具备消防设计而不申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定语没有现实意义,而且容易产生误导。 况且,建筑火灾占火灾总数的 80%左右,对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也是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 此外,审核对象不应局限于建筑工程,飞机、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 以及航天器等人类活动场所均应进行消防设计,也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核。 (二)、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申报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火灾危险。 那么火灾危险的认定谁说了算,如果是举办单位,那么,因为利益的驱使,真正的火灾危险它可以认定为没有危险;如果是公安消防机构,那么,只有申报之后才能确认。 所以说,这一定语已经失去了意义。 六、行政处罚设定不当 (一)、非营业场所的法律责任 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单位的法律责任,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有关解释认为营业性场所一般都是人员较为聚集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 但问题是,如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不对外营业的歌舞厅、影剧院、多功能厅等场所,存在防火间距不足、安全出口不够、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等问题,会因为不是营 业场所而火灾危险性降低吗。 (二)、存在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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