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垦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内容摘要:

的损失。 (四)买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欠款部分按日 ‰给供货方支付滞纳金,但拖欠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如超过两个月中心有权从橡胶销售款中强行划转,或责成农场以胶抵债。 (五)农场违反总局规定私自采购和为了逃避集中采购而在年内突击签定下年度订货合同的,其订货合同一律取消并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六)中心工作人员对交易双方必须平等对待,如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 向中心投拆,一经查实,将按中心 8 规章制度给予当事人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制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总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9 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和 海南省农垦总局 《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 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海南农垦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顺利进行,特 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和 海南省 农垦 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 海南农垦大宗物资集中采购 的交易 行为。 第二章 交易者 第四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入会,经总局 审核监督小组 批准后,可到中心登记 成为 正式 会员。 供货方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企业实体; (二) 有较先进的生产工艺、 一定 的生产规模和相应的仓储运输能力 ; (三)具备相应物资的经营许可资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企业信誉良好; (五) 认 可所有的相关 业务 规则。 第五条 中心对会 员实行统一的代码管理。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可以使用一个交易摊位, 有权 派 驻 交易员进行交易; (二)使用中心提供的设施,获得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享有中心提供的业 10 务咨询、技术培训 、 支持等各种服务; ( 三 )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 其他 依法 应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 同时并 承担下列义务 : (一) 遵守中心规定的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 二 )按规定缴纳 各种费用 ; ( 三 )接受中心对其交易活动监督 与管理 ; ( 四 ) 爱护 中心 设施,维护 中心 声誉; ( 五 )其他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 委派 交易员 在中 心接受本会员的指令 进行交易,交易员在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该会员行为,会员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交易员只能接受 本 会员 的交易 指令进行交易,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为会员保守秘密。 及时向会员传达中心公布的各项信息。 第十条 会员变更交易员 或交易员离开原会员 ,应 及时 书面通知中心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交易员的全部交易行为负责。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中心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绿海大厦 810 楼。 第十二条 中心每天 24 小时提供查询服务,集中竞价交易每两周举 行一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三条 中心在特殊情况或 存在 人为操纵市场 的情况 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 紧急闭市、 暂停交易,并及时上报总局 审核监督小组。 在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可以决定中止交易: (一)交易中发现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时; (二)出现可能影响 交易 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时; (三)发生自然灾害、停电、通讯中断等不可抗力事件时; (四)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必须中止交易时; (五)严重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况时。 11 第 四 章 交易的品种、质量、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品种按总局指 定的集中采购物资目录规定。 第十五条 凡参与交易的物资,都必须持有质量标准和出厂认证,卖方对物资质量负直接全部责任。 其中橡胶专用肥必须按总局科技处制定的专用肥配方生产。 第十 六 条 交易价为到达买方规定交货地的交货价, 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大宗物资交易价格管理的原则是:中心公布由总局确定的指导价,农场采购报价和成交价不允许高于中心基准指导价,否则视为无效成交。 第十八条 交易物资的质量管理由中心制定质量管理细则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交易 管理 第十九条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全部通过中心特定的交易系统完成,其 基本成交原则是:价格优先、数量匹配、时间优先。 第 二十 条 交易指令经系统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成交后交易双方补办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对产品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付款和交货方式等加以约定。 第二十 一 条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 成交后 使用专用 交易 合同,由中心专门制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 二 条 中心交易程序为: (一)交易双方按规定向中心交付交易保证金后,即可在中心交易系统交易。 (二)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将买卖信息指令输入中心交易系统。 (三)中心依据交易双方的指令按 一定的 交易规则匹配 成交。 交易双方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查询成交情况。 (四)指令成交后,即被视为交易双方达成 购销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在中心的 见证 下,买卖双方就成交价格、数量,以及付款方式 、时间 和交货时间、地点等事项办理合同手续。 当天交易结束后,若未成交的指令则自动失效。 ( 五 )货物交收后 在货物质量质疑期 内,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和卖方复检,中心依据复检结果进行 处理。 超过质疑期,中心不再受理质量 投诉,由会员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12 第二十 三 条 卖方会员的指令申报数量不得超出企业自身的生产、供货能力,否则申报 无效。 第二十 四 条 中心委派交易主持人 , 负责主持、管理中心的交易活动。 交易主持人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管理开市、收市; (二)主持交易现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三)处理突发事件; (四)推介咨询。 第 六 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 五 条 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用于交易违约和质量不合格的赔偿。 会员交易之前必须交存交易保证金到中心开设的指定帐户上,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额度为交易标的总价的 10%,中心有权在此基础上根据会员的信用程度调整交易保证金额度。 交易保证金 在 一 方违约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赔 偿金,在不违约的情况下 卖方会员 交易保证金 予以清退、买方会员 交易保证金 用于货款结算。 第二十 七 条 交易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 用 天然橡胶产品实物折价支付。 第七章 货物交收 第二十 八 条 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 按照交易合同 规定, 进行 货款与实物 移交 ,履行交易合同 的过程。 第 二十九 条 参与货物交收的交易双方,严格按照 交易 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方式操作。 第三十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 一 条 中心根据 本 交易规则制定交收细则。 13 第 八 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中心向会员 收取 会员费,收费标准为每年 2020 元。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手续费向卖方会员单边收取,收费标准为成交总额的%。 第三十四条 质量检测费向卖方会员单边收取,收费标准为成交总额的%。 第九章 结 算 第三十 五 条 会员必须在中心开设交易帐户, 作为交易结算专用帐户。 第 三十六 条 中心为交易合同买卖双方提供结算服务,中心 财务部 担负交易结算的职责,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允许先提货后付款,交易合同须注明准确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如买方因故无法按时付款,须书面报告中心和供货商,并按 每 日 ‰收取滞纳 金,延期付款超过两个月时,中心有义务协助卖方向买方追索货款。 第 三十八 条 卖方承担的交易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在汇入交易保证金时一次性付清,成交一笔结清一笔。 第 三十九 条 中心根据 本 交易规则制定结算 管理细则。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条 会员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 未果可在海口地区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十 一 条 中心禁止会员下列行为 : (一)私下串通交易; (二)向中心提交 虚假 报告 和虚 假资料; (三)妨碍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在代理业务中对非会员进行欺诈; ( 五 )不按合同条款履约; (六)拖欠各种款项; 14 (七)破坏中心设施; (八)扰乱交易秩序; (九)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会员发生上述行为,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中止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 第 四十二 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 贪污 受贿、弄虚作假、偏袒 一方 、泄露机密 、插手交易、刁难会员转款、交收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中心或总局 审核监督小组 投诉。 一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辞退、开除等处分,直至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中心每期交易结束后,通过网站向会员发布 实时成交信息,并提供有偿手机短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最高价、加权平均价、成交总量及金额。 第四十四条 中心接受物资生产单位推销自产产品有偿广告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中心分析各时期物流市场动态,提出集中采购的指导性意见,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 四十 六 条 中心于每周周日在网上发布本期买方标的公示。 第十 二 章 附 则 第四十 七 条 本交易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 八 条 本交易规则自总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15 海南农垦大宗物资集中采购 质量标准及验收规程 一 橡胶树专用复混肥料 (一)质量要求 橡胶树专用复混肥必须按照《海南省农垦橡胶树专用肥配方》的基本要求生产,批样检验应符合表 1所列的技术要求。 表 1 橡胶树专用复混肥料技术要求 项 目 R1 R2 R3 R10 R15 R110 R20 R25 R210 R30 R35 R310 总养分( N+P2O5+K2O),≥ 其中 氮( N), % 有效磷( P2O5), % 钾( K2O), % 镁( MgO), % 稀土, Kg/T肥 有机质, % ≥ 0 取样方法、测定方法、检验规则、产品包装、标识、储运依据 GB15063— 20 GB9968— 88(稀土 )标准。 ( 二 ) 产品质量验收工作流程 交收申请 卖方凭网上交易单及该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向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阐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及交收地点。 交易中心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取样手续,组织和安排买卖双方取样。 取样 交易中心、买卖双方依据 GB15063— 2020 标准和下述要求,在指定的交收地点进行取样。 以一个卖方一天所发送的数量作为检验批次,批量 在 16 100 吨以内抽取一个样品;批量为 100200 吨的批次,抽取二个样品,依此类推。 每次取样应填写原始记录,样品送达交易中心独立保管和编号。 检验 交易中心应及时将样品送至海南省农垦中心测试站(以下简称测试站),由测试站依据表 1组织检测,检测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告 检测工作完成后,交易中心应携带受检单位名称及其样品编号,到测试站领取正式检验报告。 并通知受检单位。 复检 受检单位、用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发出检验报告的二天内提出复检,逾期不再受理复检请求。 复检工作由测试站主持,工作程 序按该站《质量手册》相关的要求。 (三)其他 无标识的产品、无合格证产品、交收货物与交易单货物名称不相符的产品,均不受理检验。 产品使用后,对生产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总局;由总局组织调查、检验,并依法主张使用单位的权益。 总局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对质量检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总局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尿素 (一)质量要求 尿素质量应符合 GB244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 尿素及其测定方法)中农业用合格品的技术要求(见表 2)。 表 2 尿素的技术要求( %) 注:若尿素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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