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诚信缺失的危害内容摘要:

因为有了通过会计造假带来利益的可能性,就出现了会计造假的需求和动机,南京大学会计系对“我国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的认识”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结果调查显示,由于单位领导为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而迫使会计人员造假的综合比例分别为 %和 %。 又因为造假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现实成本和潜在成本)很小甚至为零,于是会计造假就会付诸行动和实践。 总之,能够获取现实利益而却又不需承担高额成本,才是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根本性原因。 由此可见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会计失信、职业道德沦丧的根本。 (二)制度的原因 市场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优胜劣汰。 经济上的弱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执行对于强者有利的诚信原则,若获得相同的利益,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经济上的强者付出的成本。 他们为了生存或者改善竞争地位而不被淘汰,只有采用不诚信的办法,才能完成原始积累或摆脱困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 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信息量空前增大,且瞬息万变。 加上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没有形成一套有效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及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给不诚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从已有的造假案例来看,绝大部分为上市公司。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先天不足,从上市那天起 ,就承担着为企业筹资、减困的双重重任。 在最初的配额制下,政府为了地方利益,为达到上市条件,将拟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剥离,然后包装上市,一旦圈到了钱就获得了高价配股的资格,以股价的超常上涨谋取私利而造假。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 现行的《会计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刑法》等法律不能起到有效遏制会计造假行为发生的作用。 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既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担负责任,同时还要对本单位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 但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依《会计法》的规定,单位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仅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包括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第 45 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还有不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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