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讲义6内容摘要:

关链接】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 “裁定送达之日起 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 对其它裁定不服的,只能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7 【例题 1】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破产企业的人员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 )( 2020 年) 【答案】 【解析】清算组成员不包括人民法院的人员。 【例题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对法定的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该机构是( )。 【答案】 B 【总结】 ① 个人独资企业 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清算人。 ② 合伙企业 清算人:全体合伙人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由部分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③ 公司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董事或者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清算委员会:合营企业董事担任,如果不能担任时,可以请聘请中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参加。 ⑤ 外资企业: 清算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部门的代表 ⑥ 破产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中指定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 、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七、对尚未履行的合同的处理( P165) ,清算组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经济损失的,以 “实际损失 ”申报破产债权。 ,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举例: A、 B 企业签订 100 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且 A支付 10万元的定金,违约金为 30 万。 合同成立尚未履行时, A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 算组决定解除合同。 B 只能以实际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例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 ( 2020 年)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C 【例题 2】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 8 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 30%支付违约金。 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 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 2020年) 【答案】 D 八、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重点) 全部财产的可变现价值( A)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 B) +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C) =破产财产( D=A—B+C) —破产费用( E) —应付工资、保险( F) —应付税款( G) 负债总额( I) —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 B) —应付工资、保险( F) —应付税款( G) =可以向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H=D—E—F—G) =破产债权( J=I—B—F—G) (一)破产财产的界定( 2020年重大调整) ( P165) (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举例:甲企业于 4 月 1日被宣告破产, 6月 1 日破产程序终结,该企业银行存款利息在此期间取得的属于破产财产;如果甲企业欠银行贷款 1000 万元,银行的贷款的利息只计算到破产宣告日,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属于银行的破产债权。 (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P166) (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 2)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举例: A、 B、 C、 D 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B 按照公司章程以 100万的设备出资,乙为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提供保证, 成立半年后 E 加入。 但三年后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 B 出资设备出资时只有 30 万, B 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需要其补交 70 万元,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甲公司欠 B70万元,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则不能互相抵销。 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相关链接】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举例: A、 B 两企业签订 10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卖方 A于 4 月 1 日向 B 交付设备, B于 7 月 1日付款。 双方并未约定设备的所有权何时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B 在 5 月 10日被宣告破产,则该设备属于破产财产。 举例: A、 B 两企业签订 100 万元的买卖合同, 约定 A在 4 月 1 日向买方 B 交付设备, B在 7 月 1 日付款。 双方约定设备的所有权从付款时转移(保留条款)。 B 于 5月 1 日被宣告破产,由于其尚未取得所有权,因此该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 4)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 财产。 9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中止执行。 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举例: A、 B 企业签订 100万的买卖合同, B 向 A发货,到期 A不支付货款。 B 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二审判决, A向 B 支付 100万元货款和 10 万元违约金。 由于 A无法支付,则将 A企业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于抵偿。 此时,乙人民法院受理 A的破产案件,在受理后,该诉讼属于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 则甲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如果 A被人民法院宣告 破产, B 已经申报了破产债权的,被查封的办公楼则属于破产财产。 ( 5)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举例: A企业向 B 银行贷款 100 万元, C 为保证人。 C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C的保证责任不因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则银行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不申报。 ① 如果 B 不申报破产债权, C 的保证责任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免除。 ② 如果 B 以 C 承担的保证责任申报 100万元债权(不考虑利息)。 假设清偿率是 10%,则不足清偿的 90 万元, B 只能向 A要求继续清偿。 C 可以向 A进行 追偿,追回的 10 万元计入破产财产。 ( 6)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7)破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举例:如果甲公司被宣告破产 ① 在北京有办事处 A(无法人资格),总财产 70万,应该一并纳入破产财产。 ② 在上海有分公司 B(无法人资格),总财产 30万,应该全部纳入破产财产。 ③ 如果甲公司投资 C 公司,并拥有其 70%的股权,则 C 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如果 C 净资产为 1000 万元, 甲公司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收回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④ 甲公司与乙成立合伙企业丙,丙 04 年 1月 1 日向丁银行贷款 1000 万,借款期限为 3 年。 05 年 4 月 1 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占丙公司 40%股权。 第一,甲公司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应当收回,收回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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