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讲解内容摘要:

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 这两种法 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 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 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 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 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系。 ㈢、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 (政治理论角度) 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㈣、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 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 第四章 法的历史发展 ㈠、法的起源与未来 法的起源主要是指原始社会中人类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有什么特征;在什么条件下产生了法;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什么区别等问题。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除了以上讲的经济根源外,法的产生也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 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国家与阶级。 从此也就产生了奴隶与奴隶主的划分以及两者之间的斗争。 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根源。 再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愈益复杂和增多。 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极为简单的习惯已不再适应,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律。 还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 总之,法的产生,除了经济、阶级根源外,还有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 响。 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的具体形式必然存在差别。 ㈡、1、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 虽然不同的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的具体形式各有特点,但法的产生存在着一些共同规律。 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其次,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再次,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2、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阶级对立 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其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 它虽然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 再次,法的内容,一般地说,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 当然,最初出现的法的内容中包含与原始社会习惯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 又次,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㈢、我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 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折中以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统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㈣、法的借鉴于吸收之所以成为法的历史发展的一个共同规律,主要理论根据可以参见我国现有法理学教材在这一问题上一般提出的一些论证: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 ㈤、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㈥、法的发展过程的 一个共同规律是:在创制本国法律时,主要依据本国国情与经验,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外国或其他地区法律中对本国有用的因素。 这种借鉴与吸收是我国近20年来立法所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五章 资本主义法 ㈠、1、商法 商法是封建后期出现的,是带有资本主义法律的第一个例证。 商法通常指专门适用于商人或商事活动的法律(开始时又称商人法)。 在西欧,这种法律最初来自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等沿海城市和其他城市的商业习惯和罗马法的有关规定。 较早出现的商法是港口城市的海商法。 后来商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包括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 这些商法反映了海上贸易和其他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需要,是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法律。 2、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 资本原始积累,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通过暴力迫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 的历史过程。 ㈡、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目前,资本主义法主要是指那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即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 就阶级本质而论,二战后新独立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属于资本主义法的历史类型。 与以往私有制社会法律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㈢、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 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 的”。 这里讲的“神圣不可侵犯”,首先是指国家应保障私有财产不受无产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侵犯,而且也指国家不应直接干预资产阶级的自由经营。 因此,国家的对内职能主要是立法、维护治安和司法。 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主要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安全,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债务关系)提供公认的准则,以及对财产和其他多种法律关系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等等。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社会作用也大大扩展。 除了上面所讲的那些传统作用外,它还起着许多新的作用。 主要有:1 、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调节作为市场主体私人企业的活动,直接、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如反托拉斯法、信贷法、税法等)。 2、以法律手段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社会集团之间(如劳资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如劳资关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法律规定国家直接经营企业、事业,实行企业“国有化”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特别在英、法等国颇为盛行(有关国营、公营企业、事业的法律、法规)。 但自70年代以来,“国有化”政策已日益衰落,国营、公营企业已逐步恢复为私人企业。 4、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自然 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如能源法、环境法等)。 5、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如关于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法等)。 6、以法律促进教育和职业训练,发展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教育法和科技法等)。 ㈣、资产阶级法律的另一个特征是维护资产阶级国家制度---资产阶级专政。 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资产阶级一般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 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就统治方式而论,资产阶级国家又有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西斯统治这两种政治制度之分。 前者主要指:由公民通过选举 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议会);政府和公民都应遵守法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等等。 因而资产阶级政府又称代议制政府,资产阶级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 法西斯统治主要是指对外疯狂侵略和扩张,对内实行恐怖统治,干脆连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也抛弃了。 但迄今为止,在资产阶级国家中,代议制政府还是占支配地位的。 在实行代议制政府的国家中,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关系而论,又有内阁制(也称议会制)和总统制之分。 前者指在法律上行政机关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后者则指行政首脑由选民直接或间接产生,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相互独立,各自向宪法负责。 英国是实行内阁制的典型,美国是总统制的典型。 法国根据 1958 年宪法所建立的制度是介乎内阁制和总统制之间的制度。 资产阶级首先提出“人权”是有历史、经济和思想根源的。 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以往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形式上,法律上,不论资本家和工人、富人和穷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 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 资产阶级是在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和发展提出人权的。 首先,大规模的贸易要求商品所有者拥有以平 等权利进行商品交换的自由。 其次,从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的转变则要求一定数量的“自由”工人,他们可以有“平等”权利和雇主订立合同,出租自己的劳动力。 再有,商品交换意味着所有人的劳动平等和同等效用,因为根据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 可是资产阶级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到处都受到封建制度的阻碍,因此,资产阶级必须推翻封建统治,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资产阶级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自由平等权利,以号召农民参加反封建的斗争。 资产阶级人权的思想渊源最早来自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的人文主义思潮。 它提倡以人为中 心,一切为了人的思想,提倡人的理性和人性,提倡人权和个性解放,以反对神权和教会的蒙昧主义。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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