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物权法公务员十个考点内容摘要:
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善意取得的标的不能是脱离物。 例:甲 有一台新的手提电脑,一天被乙盗窃而去。 乙当天就在大街上找到一个买主丙,丙以1 5000 元将电脑买走。 甲闻讯后向丙主张返还此电脑。 问: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答:不可以。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有: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 【角度2】 善意取得要件之一:对价、有偿。 例: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 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 问手机应该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A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 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 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角度3】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基本要求是,取得物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处分权。 例:甲乙为一对好朋友。 甲有一两山地自行车委托乙保管,乙应允。 半个月后,乙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 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车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 问:丙能否取得该山地车。 答:能。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本案关键是丙在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车非乙所 有,而是事后知道的。 三、应试能力拓展 例:( 00.卷二.多. 42)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ABC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考点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一、理论精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 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 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 建筑物。法律常识物权法公务员十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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