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装备管理委员会章程内容摘要:

或分管设备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 一般聘用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特殊情况可由医疗装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六条 工作制度 医疗装备委员会向大竹县人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会议形成的决议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生效。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设备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原则上委员会会议每年两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并审批设备购置申请和新的医用耗材。 遇特 殊情况可由 3 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医疗装备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医疗装备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设备科是医疗装备委员会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医疗装备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设备科 是 医疗装备委员会 的常设机关。 在 医疗装备委员会 闭会期间,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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