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内容摘要:
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 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下达规划确认文件。 (四)企业持省商务厅 下达的 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 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 (五)油库改建、扩建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省 商务厅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返还企业并报商务部备案。 加油站改建、扩建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新增加油机以及原有加油机改动或移位时还应有质监部门核发的 24 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 ,由市 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返还企业《成品油 零售 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加油站 行业发展规划中列为搬迁的油库、加油站,或由于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比照新建油库、加油站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 撤销的办理程 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 18 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 个月。 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零售企业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 因 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报请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决定歇业的,应于开始歇业前向 省 商务厅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经营 批准证书正 、 副本交回 , 同时递交《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 (附 25 表 6) 和企业的申请文件。 省商务厅应 在 20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上 签署 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 盖章的《成品油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决定歇业的,应于开始歇业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 、 副本交回 , 同时递交《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 》和企业的申请文件。 市 级 商务主管部门 应 在 20个工作日 内完成 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上 签署审核意见、 加盖单位公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的《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 :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向 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 副本交回 , 同时递交《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和企业的申请文件。 省 商务厅 在 20个工作日 内 完成审核 ,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由商务部审核同意注销手续。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向市级商务主 26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 、 副本交回 , 同时递交《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和企业的申请文件。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在 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 ,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省 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 经营 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省商务厅将已注 销的企业名单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上 进行 公告,并通告工商 、税务 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 /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 、 副本。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一)违反本细则第五十 四 条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 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违反本细则第五十 四 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市 27 级商务主管部门 或省商务厅 查证属实后,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省商务厅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进行公告,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省商务厅对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申请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 撤销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申请; (二)支 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 、 副本。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省商务厅委托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 检 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完成。 省商务厅将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上公 告,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28 年度检查合格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由省商务厅统一刻制的“年审合格专用章”。 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 7) ,责令其在 三 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于年度 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 消防、安全、环保 、防雷 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需提交的 29 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 检 查登记表》 (附表 8) ;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副本 ); 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油库 或 加油站 ( 点 ) 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 库 或 加油站 ( 点 ) 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 省商务厅出具的 油库 或 加油站 ( 点 ) 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 、气象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说明; 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九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 30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 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 31 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第 十一 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2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 、 扩建和未按 规划确认 地址建设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33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 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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