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时代建安管理制度暨绩效考核文件内容摘要:

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 第五十七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 及在提升架下或吊物下操作, 站立,行走。 第五十八条 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第五十九条 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事物。 第六十条 严禁土方工程偷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和单砖墙,出砖线上面行走。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水磨石机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灯头,电线移动照明操作。 第八章 十项安全措施 第六十五条 按规定正确使用三宝。 第六十六条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第六十七条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 第六十八条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器设备必须全部接零保护。 第六十九条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式机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十条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七十一条 各种揽风绳及装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七十二条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电梯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七十三条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 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第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9 第九 章 起重吊装“十不吊” 第七十五条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 有人停留或行走 不准吊。 第七十六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第七十七条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第七十八条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第七十九条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 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第八十条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第八十一条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第八十二条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 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第八十三条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第八十四条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第十 章 气割、电焊“十不烧” 第八十五条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第八十六条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第八十七条 焊工不了解焊 、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第八十八条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第八十九条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第九十条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 10 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九十一条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第九十二条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九十三条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第九十四条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 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 十一 章 “ 三宝 、 四口 、 五临边 ” 防护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周边,上下通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 第九十六条 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保护应按规定( JGJ5999)有关标准认真落实。 第九十七条 高处悬空作业,操作者应系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带。 第九十八条 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及坑井应有定形化,标准化的防护栅栏或 盖板,电梯井内每隔 10米应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 第九十九条 通道口应设牢固严密,符合规定的双层防护棚。 第百条 无外架的房面周边,框架接构楼层周边,未安栏板的阳台周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走道两边应设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杆。 第十二章 文明施工 现场 管理 制度 第百一条 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违者每人次罚款 50元。 第百二条 严格从上向下乱扔物体,为者罚款 50 元。 造成人员伤亡或 财产 损失者后果自负。 第百三条 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上班,严禁酒后上班进行高空作业,严禁打赤 11 脚,赤膊,违者罚款 50 元。 第百四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各种标 语,标牌未经安全员准许,任何人不得移动,拆除和损坏违者罚款 50 元。 第百五条 严禁破坏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设备,线路及材料,违者照价赔偿并处罚款 50元。 第百六条 不得将易燃易爆物体带到宿舍内,违者罚款 50元。 第百七条 保持食堂和职工宿舍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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