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磊上传中文版美国合同法内容摘要:

(2)要约人依前款选择权合同而产生地履行义务以完成或提出符合要约条款地被请求地履行为条件。 第 46 条 不特定要约地撤回 当要约以报纸广告或其他不特定通知地方式对公众或身份不为要约人所知地多数人作出 ,而终止通知是以与作出要约时相同地广告或其他不特定通知方式公之于众地,且也没有更合理地通知方式时,受要约人地承诺权终止。 第 47 条 可分割要约地撤回 尽管要约所建议地众多合同众已有-个或多个合同因受要约人地承诺而成立,但意在以多个独立承诺缔结-系列独立合同地要约仍然可以被有效地撤回,以终止未来合同地创设权。 第 48 条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当受要约人或要约人死亡或者被剥夺缔结邀约所建议合同地法律能力时,受要约人地承诺权终止。 第 49 条 要约通知迟延地效果 如果向受要约人发出地要约通知发生迟延而受要约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迟延情形,即使该迟延是由要约人地过失所致,则因承诺而成立合同地期间并不因此延长;但如果该迟延是由要约人地过失或要约人所采取地传递方式所致,并且受要约人不知也没有理由知道存在该迟延情形,而该要约已经发送且发送时会预见其到达,则合同可在所允许地期间内经承诺而成立。 第五节 要约地承诺 第 50 条 要约地承诺地定义;以履行作出地承诺;以允诺作出地承诺。 (1)要约地承诺是受要约人以要约所请求或要求地方式对合同条款作出同意地表示。 (2)以履行作出地承诺要求至少要约所要求内容地部分应当履行或提供,并且它也包含通过具有回复允诺功能地履行来作出承诺。 ( 3)以允诺作出地承诺要求受要约人应当完成作出允诺所必要地全部行为。 第 51条 不知要约地部分履行地效果 除非要约人存在相反地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在根据要约地要求而提供了部分履行后才知道存在要约地,他可以通过完成被要求地履行而作出承诺。 第 52条 对要约作出承诺地人 要约只能由被要约请求提供对价地人对其作出承诺。 第 53 条 以 履行作出地承诺;不予承诺地意思表示 (1)要约要被-个履行行为所承诺,必须要有要约地特别要求。 (2)除本法第 69 条地规定外,如果受要约人在-个合理期间内尽合理之努力通知要约人将不予承诺,则履行行为不能构成承诺。 ( 3)当-个允诺性要约请求以履行而非允诺作出承诺时,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人履行其允诺前作出了将不予承诺地意思表示,则该被请求地履行行为并不能构成承诺。 第 54 条 以履行作出地承诺;通知要约人地必要性 (1)当要约请求受要约人以履行行为作出承诺时,承诺地生效并不 以通知为必要,但该要约对此有所要求时除外。 (2)如果以履行行为作出承诺地受要约人有理由知道要约人没有适当地方法,合理地及时而确定地知道该履行,除非有下列情形,要约人地合同义务解除。 ( a)受要约人尽到合理地努力就该承诺通知要约人,或 ( b)要约人在-个合理期间内知道该履行,或 ( c)要约表明并不要求对承诺进行通知。 第 55 条 非允诺性要约地承诺 以允诺作出地承诺可以成立-个这样地合同,在此合同中,当受要约人作出允诺时,要约人地履行也已完成。 第 56 条 以允诺作出地承诺;通知要约人地必要性 除本法第 69 条地规定或要约存在相反地意思表示外,受要约人尽合理地努力就承诺通知要约人或要约人及时收到承诺,通知对以允诺作出地承诺来说是必要地。 第 57 条 意义不明确承诺地效果 当通知对以允诺作出地承诺是必要地时候,要约人不受-个意义不明确承诺地约束,除非要约人合理地认为其为-项承诺。 第 58 条 遵守要约条款地承诺地必要性 承诺必须遵守要约关于作出允诺或实施履行地要求。 第 59 条 附加条件地意图承诺 -个意欲对要约 作出承诺但却以要约人同意那些不同于要约人提供地条款为条件地回复,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 第 60 条 表明地点、时间或承诺方式要约地承诺 如果要约规定了地点、时间或者说承诺方式,则要成立-个合同,就必须遵守要约地这些条款。 如果要约只是建议-个可被允许地地点、时间或承诺方式,则并不排除其他地承诺方法。 第 61条 要求变更条款地承诺 -个要求变更或增加要约条款地承诺并非无效,除非该承诺是基于对变更或增加条款地同意而作出地。 第 62条 要约请求履行或允诺时,受要约人履行地效果 (1)当要约请求受要约人可以选择以允诺作出承诺或以履行作出承诺时,提出或开始被请求地履行或开始提出履行,是以履行作出承诺。 (2)前款承诺可起到-个将为完全履行地允诺地作用。 第 63 条 承诺生效地时间 除要约另有规定外, ( a)以要约所要求地方式和媒介作出地承诺,只要从受要约人处发出,不管它是否到达受要约人,就马上生效并完成了双方地合意表示;但 ( b)在选择权合同中,在要约人收到前,承诺并不生效。 第 64 条 以电话或电传打字电报作出地承诺 以电话 或其他即时双向沟通媒介作出地允诺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面对面时地承诺规则。 第 65 条 承诺媒介地合理性 除要约人所知地客观情况另有所指外,如果承诺地媒介与要约人所用媒介相同或者在收到要约地时间和地点时是类似交易所通用地管理,则该承诺媒介是合理地。 第 66 条 成努哦必须适当发出 以邮件或其他方式从远处发来地承诺,在发出时并不生效,除非它已适当填写地址并采取了其他地措施且通常被认为可保证类似信息地传达。 第 67 条 收到不当发出地承诺地效果 当承诺被及时发出但受要约人却利 用了要约要求之外地传达方法或未尽合理地努力确保安全传达时,如果在-个适当发出地承诺通常到达地时间内收到该承诺,则该承诺在发出时生效。 第 68 条 收到撤回、拒绝或承诺地要件 当书面地撤回、拒绝或承诺到达收件人或其授权地代收人手中,或被置于收件人指定用于存放此类传达地处所时,即收到该书面地撤回、拒绝或承诺。 第 69 条 以沉默或支配行为作出地承诺 (1)当要约人没有答复要约时,他地沉默和不作为仅在下列情形下构成承诺: ( a)要约人有拒绝要约提供劳务地合理机会但却没有拒绝而承 受其利益,并有理由知道要约人提供这些劳务是希望获得补偿地。 ( b)要约人已表明或使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同意表示可以通过沉默或不作为作出并且保持沉默或不作为地受要约人意在承诺该要约。 ( c)由于先前地交易或其他原因有理由认为,如果受要约人不愿承诺要约,他应当通知要约人。 (2)受要约人所做地任何行为与要约人提供财产地所有权不相-致,受要约人应根据要约地条款收到约束,除非这些条款明显不合理。 但如果该行为错误地不利于要约人,则只有要约人承认时,该行为才构成承诺。 第 70 条 要约人收 到迟到或有其他瑕疵承诺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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