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黑龙江海绵钛一期15000吨年工程围墙子项建筑工程i标段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按 本合同 《 专用条款 》第 条 款的约定,向 甲方 支 付违约金。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 的 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 按照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约定执行。 19. 工程试车 按照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约定执行。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 应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发生 安全事故由乙方 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 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类的标准、规范、规程和 甲方 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首先通过 甲方 组织的各施工阶段安全文明工地检查验收。 若安全文明工地阶段检查 未达到标准, 乙方 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按 本合同 《 专用条款 》第 条 款的约定,向 甲方 支 付违约金。 乙方 应当 随时接受 甲方 、监理单位、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派驻的工程师、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1.安全防护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和 条 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 价款中,按本合同 《 专用条款 》 第 条 款的约定执行。 其它事宜执行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的规定。 22.事故处理 按照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约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玖拾伍万元 整 (¥ 95万 元)。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风险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 1)施工期间国家政策性变化及 乙方 采 购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影响的工程造价变化; ( 2)由于停电、停水等原因(含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条工作内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费用; ( 3)施工方案中 的技术措施费以及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 措施等费用; ( 4) 不大于 合同总价177。 2%的 工程 变更费用 ; 中外合资黑龙江海绵钛一期 15000 吨 /年工程 CJMS2020FBS001 14 ( 5)由于 乙方 对现场踏勘不清楚造成的工程地质条件估计不准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 ( 6) 其他 非 甲方 、 非 设计 变更 引起的 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投标报价时 甲方 已要求 乙方 将上述风险范围内费用计入投标总报价中,一次包死,施工期间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执行的价格 因 工程 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加超过 177。 2%的, 合同中有适用价格的, 按合同规 定计算工程费用。 没有适用价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工程价格,计算工程费用。 即:按 投标须知第 13 条款的有关规定和 甲方对编制预算的要求, 乙方 依据增减的工程量和中标的取费费率编制预算,经甲方 审核无误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风险范围外风险和因 工程 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造成合同价款增加超过177。 2%的材料价格的确定: 按招标文件中 第 条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中约定确定, 乙 方对 大宗 材料 的采购需经 甲方 及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确认后,方可采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执 行 本合同 《 专用条款 》 第 2 31 条的约定。 乙方 按照 本合同 《 专用条款 》 第 条款 约定的价格和第 2 31 条约定的程序编制出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预算 , 并报 甲方 及有关各方 审核无误后,作为最终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 数 额,追加入合同价款。 24.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 甲方 向 乙方 支付 工程 预付款 : 本 合同总价 款 的 10%。 25. 工程量确认 乙方 向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 监理 公司 、 甲方 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乙方 每月 7 日前按工程实际形象进度向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 目部 、 监理 公司 、 甲方 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报表格式及程序按规定执行,由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牵头组织 甲方 、监理单位 在 7 天内 对已完工程量进行 审核。 工程量的核实以设计图纸为标准。 乙方 超出设计图纸和 乙方 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月工程进度款: 乙方 根据当月已完的工程量 计算 月工程进度款 ,填报月付款报表,由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在 7 天内 审核后提交 甲方。 甲方 接到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的月付款指令后,应在 21天内审核完毕并向 乙方 付款。 甲方 在每次向 乙方 支付月进度款时,扣除付款中外合资黑龙江海绵钛一期 15000 吨 /年工程 CJMS2020FBS001 15 额的 10%以偿还 工程 预付款,直至 工程 预付款全额抵扣完毕。 本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 (包括工程预付款) 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75%; 本工程竣工 日后 , 由 甲乙双方办理完成 竣工结算。 甲方 完成 对 竣工结算报告的审计后,按审计 工程价款 向乙方 支付 工程款 至 审计 工程价款 的95%,留 5%作为本 合同 的 质量保 修 金。 待约定的本工程质量保 修 期满后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一次无息 向乙方 结清。 为取得 甲方 付至合同总价款 95%的竣工结算款, 乙方 应向 甲方 提交合同总价 款 100%的发票。 对 工程 变更导致的 工作量 增减, 甲方 在 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时 按 发生费用的 75%支付,剩余部分 按 本合同 《专用条款》第 条 款 执行。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26 条款的规定不再执行,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 26条款的 上述约定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甲方 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 供应设备: 无 甲方 供应材料 :无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第 至 条 款的规定不再执行。 28. 乙方 采购材料设备 本 工程所需设备 由 乙方 自行 采购 并承担费用。 本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 乙方 采购 并承担费用。 乙方 在施工中使用 的商品构件, 如需带料加工时,所需材料由 乙方 负责。 为保证本工程材料的质量、统一性和完整性, 乙方 负责采购的材料需经甲方 和 中铝国际佳木斯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的同意和认可。 乙方 负责采购的材料价格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 乙方 对其所采购材料的质量负责,应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 乙方 承担。 乙方 在施工中使用的 材料、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具有合格证或检(试)验报告。 八、工程变更 按照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约定执行。 按照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约定执行。 31.确定变更工程款 按照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约定执行。 中外合资黑龙江海绵钛一期 15000 吨 /年工程 CJMS2020FBS001 16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本工程经验收(含法定验收部门的验收)合格 即为本工程竣工日。 乙方 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编制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一式 五 份, 并向 甲方 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 甲方 进行竣工验收。 甲方 在收到 乙方 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1 日内,如审核合格,向 乙方 签发“竣工证书”,并注明工程竣工的时间。 如拒绝申请, 甲方 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指出 乙方 应组织完成的工作。 乙方 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该等工作,并再次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如需要 , 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33.竣工结算 本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为经 甲方 审核批准的本工程总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 和 经 甲方 审核批准的 其他文件。 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资料 作为本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33 条中第 和 条 款不再执行 , 其它事宜仍然执行 《 通用条款 》 规定。 34.质量保修 执行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 《工程 质量保修书 》 的主要内容、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 甲方 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条 款约定 甲方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允许 乙方 顺延影响的工期。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条 款 约定 甲方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 本合同 《 专用条款 》 第 33 条款中已约定 , 不再执行。 双方约定的 甲方 其他违约责任:顺延影响的工期。 本合同中关于 乙方 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乙方 若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工,每拖延一天, 向甲方支付 违约 金 5000 元,且合同总工期不变;如 乙方在本 合同签订 后 15 天 后未 开工, 甲方 有权解除 本合同。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条 款 约定 乙方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推迟天数在 30天以内的,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 %向 甲方 支 付违约金;工期推迟天数超过 30 天以外的, 30 天以外部分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向 甲方 支 付违约金。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第 条 款 约定 乙方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中外合资黑龙江海绵钛一期 15000 吨 /年工程 CJMS2020FBS001 17 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投标承诺工程 质量 标准, 乙方 负责无偿返工,直到达到投标承诺 的 工程 质量 标准 ,并 按合同价款的 10%向 甲方 支 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 乙方 其他违约责任: ①如 乙方 违反 本合同 《 专用条款 》 第 38 条的约定分包工程或有转包行为,乙方 按合同价款的 10%向 甲方 支 付违约金,且 甲方 有权解除 本 合同,将剩余工程另行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 ②安全文明工地达不到 JGJ59— 99 标准和 甲方 要求, 乙方 按合同价款的1%向 甲方 支 付违约金。 比照工期、质量违约实行过程管理的约定执行。 ③ 乙方 项目经理如不执行 本合同 《 专用条款 》 第 7 条规定的,项目经理不能坚持在施工现场工作,视情况每次按 5000 元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无故离开现场及施工场地 10 天以上, 甲方 有 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 解除本合同, 将未施工工程量另行委托他人承包。 乙方 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 甲方 遭受重大损失时, 乙方 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 甲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37.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 佳木斯 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 仲裁委员 会 届时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仲裁解决。 十一、其 他 38. 工程分包 未经 甲方 另行书面同意, 乙方 不得将 本 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或转包。 在确有需要将工程分包时, 乙 方 应先将分包意向单位报 甲方 审查 同意 后,乙方 才能与分包单位协商签订分包合同。 其它执行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规定。 39.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规定 的 内容。 40. 保险 ~ 按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执行;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 1) 甲方 投保内容: 甲方 有权 投保 本工程 的 保险。 ( 2) 乙方 投保内容: 乙方 与 甲方 签 订本 合同后, 必须 为 乙方 所有 现场 施工人员 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由 乙方 承担不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及相关法律责任。 ( 3)双方约定的其他保 险 事项:无。 41. 担保 中外合资黑龙江海绵钛一期 15000 吨 /年工程 CJMS2020FBS001 18 按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执行。 按 本合同 《 通用条款 》 执行。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 乙方 向 甲方 提供合同总价 款 的 10%作为 履约担保 金 , 保证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 履约担保 金应当在本工程 竣工日起的 10 日内向乙方返还。 42.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 甲方 提供的图纸及其 它技术文件中 所包含的技术及专利、 专有技术、 商标和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为 甲方 或技术提供方或设计方所有。 未经提供方 事先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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