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平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内容摘要: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所得 倍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情节严重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 分管领导批准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2 倍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倍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 执法科室领导批 12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倍 的罚款。 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立即改正 , 处5000 元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处 2 万 5 千元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 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 或分管领导批准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执法科室领导批 13 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 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尚属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较重的 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重的 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倍 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 14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 局长批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情节严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下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情节轻, 尚属初次违法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7倍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较重的 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8 倍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严重的 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10 倍的罚款 草 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非法开垦草原,情节轻, 尚属初次违法的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15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 ,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非法开垦草原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 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部门领导批准 非法开垦草原,情节轻, 尚属初次违法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五千元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非法开垦草原 ,情节较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 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非法开垦草原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草原监督管理所 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部门领导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情节轻, 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破坏草原植被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破坏草原植被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审核报 部门领导 ,主要领导批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 尚属初次违法 的 处 5 千元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破坏 处 2 万元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 16 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草原植被较重的 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破坏草原植被严重的 处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审核报部门领导 ,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情节轻, 尚属初次违法的 的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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