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 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 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 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 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日至 30 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 7 至 15 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 60 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 30 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 证 30 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 30 分的,停止执业 3 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 分的,停止执业 1 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 30 分的,停止执业 5 年。 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 30 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 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项目经理) 编号: 工程名称: 所属企业名称: 被扣分人: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你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下列“√”选条文,合共被扣 分。 以上存在问题,须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反馈。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 (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分值 条文 代码 条 文 内 容 √选 10 X11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X1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X13 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X14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 X21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X22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X23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X24 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X25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X26 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X27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3 X31 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X32 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X33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X34 未按规定落实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X35 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X36 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X3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X38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X39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1 X41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X42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X43 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X44 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X45 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X46 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X4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X48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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