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 十 条 保函费用标准。 (一)保函手续费根据开出行的不同规定等额向申请单位收取。 (二)风险补偿金根据风险大小区别确定集团内外部单位的标准,集团内部单位按照保函敞口部分 %的基本年费率收取,集团外部单位按照保函敞口部分 %的基本年费率收取。 (三)银行信贷证明费用按照信贷证明额度的 %的年费率收取,银行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按照敞口部分的 %的年费率收取。 (四)资金(信)证明费用按照每笔 600 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 一 条 保函费用的收取和减免。 (一)保函或银行信贷证明费用按年收取 , 期限不足一年的,一次性收取,并在保函或信贷证明提交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付集团财务公司,保函或银行信贷证明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确定并一次缴纳。 (二)集团公司直属经济实体、全资子公司除向集团缴纳银 5 行规定的保函费用外,经集团总经理批准,自营项目减免敞口部分风险补偿金。 控股子公司除向集团缴纳银行规定的保函费用外,亦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敞口 部分风险补偿金,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可以给予所占股权比例相等额度的减免,但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导致集团履行担保责任或因项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诉讼的,应全额缴纳风险补偿金。 第 四 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十 二 条 保函的审批。 集团财务公司根据申请单位报来的资料填制《集团公司保函业务申请表》(见附件)办理审批手续,保函的具体审查、办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经营部和财务公司共同负责,经营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函风险评估;集团财务公司负责资料的审查、费用的收取及保函的具体办理和撤消。 经营部及财务公司初审保函申请合 格的,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 十 三 条 集团财务公司、直属经济实体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的保函工作, 并 配合财务公司办理保函。 第十 四 条 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单位必须落实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签批人、经办人均应承担责任。 责任人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办理保函业务移交手续,财务总监或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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