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盐业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 二十 三 条 各单位应建立合同登 记和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台帐;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各单位不得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 五 章 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 四 条 所属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其合法性。 所属企业应将其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报 省 公司备案。 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所 属企业应先征询企业法律顾8 问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 法律意见应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 五 条 省 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 省 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企业行为,所属企业应获得 省 公司同意的批 复后,方可实施。 上述企业行为包括: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企业融资行为; (四)企业担保行为; (五)需预先获得 省 公司批准的其他企业行为。 第二十 六 条 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企业行为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 六 章 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十 七 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9 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所属企业应将法律纠纷预警机制的方案报 省 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 合同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情况相当复杂的,要及时向省 公司汇报,经过 省 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务 专家意见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 二 十 八 条 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处 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 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所属企业应指定一名纠纷专责人员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满三个月后,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所属企业接获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 10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 第 二 十 九 条 纠纷专责小组 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专责小组,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企业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企业领导讨论后,及时上报 省 公司备案; (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三十 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所属企业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在下列情况下,所属 企业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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