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实例内容摘要:

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 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A. 标的超过 万元的; B.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万元的; C.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D. 重大涉外合同。 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A. 标的超过 万元的; B. 投资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 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 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 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报。 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 “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 ”(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 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3. 主管人在 “申报表 ”上批写意见后, “申报表 ”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 “申报表 ”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4.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 1 至 2 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 “重合同、守信誉 ”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 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 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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