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员工试用期间,由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学校拟定的基本工资发放。 第七十三条员工试用期满 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给予辞退。 第五节工资、待遇 第七十四条学校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其工资。 第七十六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行政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十七条学校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 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行政部,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七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十九条员工的奖金由学校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六节假期及待遇 第八十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法定节日按日工资 300、假日按日工资 200、正常加班 按 15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八十一条婚假:法定婚假 3天,晚婚(男 25周岁、女 23周岁)假 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八十二条产育假: 根据国家法定规定休假日,可由总经理另行决定。 第八十三条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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