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论文-理工科类-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

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施工企业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 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 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 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 “ 谁设计谁负责 ” 、 “ 谁施工谁负责 ” 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 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 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 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 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 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 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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