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共10篇内容摘要: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订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采购范围: 乙方委托代理采购范围为 2020年 1月 2020年 12月甲方与国外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的商品。 代理采购总信用额度为 万欧元。 二、货款、代理费用、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货款:以乙方向供货商实际支付采购金额为准; 以乙方向供 货方付款之日起计算,单笔支付金额账期最长不超过 80天; 1 / 6 资金占用费及支付时间:为乙方向供应商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 % (按年计算),以乙方向供货方付款之日,按月计算利息(不足一月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在甲方支付乙方货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费用及支付时间:因代理采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进口税费、报关费、提货费、保险费、运输费、其他杂费 )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发生相关费用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如由乙方垫付的,甲方应在乙方垫付后 3 日内将相关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 、支付要求和结算方法: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采购合同要求,在三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支付货款,进行采购;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货款所需的所有材料,包括购货合同、采购清单、发票等; 甲方应在账期到期前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和资金利息; 发票开具:乙方每月根据甲方回款情况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含代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资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货权 2 / 6 在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代付款项之前,相应金额的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代付款项之后,货权 自动转移 给甲方。 五、双方权利义务: 乙方 以乙方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甲方接受该购销合同所有条款,乙方仅负责接收委托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在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内支付货款,以及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转移货权,其他具体合同履行内容只对甲方负有协助义务,因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在甲方未按协议向乙方付清货款及其他全部款项之前,乙方保留相应货物的所有权。 因甲方原因致使产品购销合同或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 本代理合同,并享有对货物的处臵权,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甲方自行处理供货方在品质、价格、运输、装卸、仓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风险。 因供应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如甲方书面要求索赔 3 / 6 的,乙方应根据其合同,积极协助甲方对外索赔,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乙方书面通知将相关费用划至乙方帐户。 若甲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则甲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并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 上述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承担乙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 若甲方发生未偿付所欠的款项等违约事项,乙方有权终止协议中的义务。 甲方 保证所委托采购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所委托采购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及资金利息,或其它有关费用。 甲方自行与供应商商定品种、规格、质量、价格、运输、装卸等事宜,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内容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乙方与供应商签订 的产品购销合同,甲方均承担相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甲方有义务要求供应商按约供货,并承担供货商迟发、不发、错发、少发货物及货物质量问题、货物价格变化、货物交付甲方之前及之后的所有风险,其他非乙方原因致使 4 / 6 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与本合同不符产生的责任后果与乙方无关,同时甲方不得以此拒绝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和资金利息,如同时造成乙方直接、间接损失的,甲方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赔偿,否则即为甲方违约。 对供应商资信负责,承担因供应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责任。 前述供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代理方收取全部货款和资金利息的权利。 若乙方发现甲方或供货方有以合同形式套用乙方资金或有其他欺骗嫌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付清全部货款、资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同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后果及损失,并与供货方一起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甲方在账期到期后未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和资金利息,甲方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逾期金额 2%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委托 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管辖。 八、其他 5 / 6 篇六: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标准版本 协议编号: XLK[20200329046]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的 进口代理关系而签订。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货处进口 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 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 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进口代理 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 INVOICE、 采购合同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列 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 ,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乙方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传真或其它网络通信工具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 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 约定代理该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单履行代理行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 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 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合法,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除本协议第六条 ,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 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 何义务。 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 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 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乙方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 乙方有义务办理履行代理进口时所需的各种手续。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 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进口代理费的 %向乙 方 收取逾期交货滞纳金;逾期超过 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 %计算;乙方支付给甲方滞纳金的,由甲方开具地税发票给乙方。 第五条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进口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单确认。 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 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有权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 进口代理费、进口货物货款及税款支付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一。 如需乙方代垫货款、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在甲方未向乙方付清全额货款 、税款及代理费前,货 物所有权属于乙方。 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 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明,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货物入仓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内结清款项,自乙方收货之日超过 60天时,甲方仍未付款清货, 乙方即有权处理在仓货物,并有权就处理在仓货物所得优先受偿。 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支付到期款项,甲方逾期 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从逾期 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 %(滞纳金率)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超过 60 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 %计算,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由乙方开具地税发票给甲方。 乙方享有对滞纳金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条 货物运输、交付、验收以及风险的承担 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货仓,然后再由深圳货仓运 抵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 第三方,运输费用的承担按附件一的约定。 境外供货商 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 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 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为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 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 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时起直至将其交付给第三方承运人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 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 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风险。 乙方可以委托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代为在香港付款及 /或收货等。 乙方已为每批进口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保险期间从乙方收到货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签 收时即终止,为保证双方的利益,甲方应在货物签收前仔细检 查,如有异样应及时通知乙方,提 供相关图片、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 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收后通知乙方,乙方将无法配合保险理赔事宜,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由于战争及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规定的进口代理费不包括办理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 就属于境外供货商责任的短重及 /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尽力协助甲方向境外供 货商提出索赔,并会督促境外供货商尽速理赔。 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关费 用或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 问题的办法。 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如因任何原因,境外供货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 方搜集 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如乙方因此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受到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经甲乙双方签章方为有效。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账款、财务。 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 日起 10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甲方商品并核对结清往来货款。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 15日未能清退货物和货款,乙方有权按货物价格百分之五( 5%)收取仓储费。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 30日未能清退商 品和货款,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可以处理商品所得。委托代理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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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 在 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 天内,甲方需为乙方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 5 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 )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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