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各项保证金等应当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每日应按照拖欠费用 33amp。 permil。 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滞纳金,从应付日至实付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 续租 如果乙方愿意 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于租期终止日 30 日前、 180 日内提出。 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未收到乙方的续约通知,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 租期终止日前180 日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配合。 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 在租期届满前,甲方与第三方确定租赁意向,且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 行使优先承租权。 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没有给予甲方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进场移交 甲、乙双方应在租期开始日前 30 日内办理商铺移交手续。 商铺移交时状态见附件二,甲、乙双方在移交时应给予确认。 乙方进场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继续进行大厦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卖场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 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无需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同意不干涉。 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进场,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应顺延。 延期超过 90 日的,乙方可以在前述 90 日届满后七日内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付费用,但无须承担其他任何 责任。 第十二条 商铺的使用 装修和改造 乙方自行承担商铺的装修或改造费用和责任,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公司必须经过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查书面认定,但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因审查而承担任何责任。 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 度和规定。 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 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和将要制定的商场 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各项物业管理公约和制度、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统一经营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 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约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 用并爱护房屋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商铺在租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部的装修、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否则应自行承担上述财产的风险。 未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将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人。 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转租或分租期间乙方所收租金或其他收益全部 归甲方所有。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离店 (4)以前年度应该归还的技术贷款,在租赁期内逐年归还,因归还技术贷款而减少的利润允许提取福利基金,由于归贷而减少的利润均不影响乙方的提成基数,其资金来源应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均应将商铺交还给甲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留店铺内所有装修 (乙方损坏的应予赔偿 ),或将商铺恢复至接收商铺时的状态 (正常使用及时 间因素的耗损除外 )。 乙方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交还商铺,则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一切财物所有权,由甲方自行腾空、收回商铺,处理商铺内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 在甲方按照前述约定收回商铺前,乙方除仍应承担延迟期间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各项费用外,还应再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应付款项 (含违约金、损害赔 偿、罚款等 )。 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尚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款项及其他款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押或阻止乙方转移乙方在商场内的财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付清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款项及其他款项超过七日的,无论乙方是否自行离店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商铺商场内的财物所有权,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拍卖、变卖乙方财物,以抵扣拍卖、变卖费用和抵扣所欠款项。 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扣押和阻止乙方转移商铺内财物。 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上述措施而导 致乙方财物受损、价值下降等不利后果的,乙方特此放弃要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的权利由乙方自行承担。 【律师认为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拍卖变卖租户财物是违法 的,该条规定的办法只能是在情况紧急时采取,以牺牲较小利益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争取时间】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 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商铺,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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