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内容摘要:

转让人 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4 转让人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 受让人 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 受让人 的权益造成 损失的, 转让人 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 六 条 交付 时间及 条件 (一) 转让人 应当在 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前向 受让人 交付该车位。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 四至已划线 并 符合 附件二 所列条件。 第 七 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 转让人 未按照第 六 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 受让人的,逾期在 90 日之内 ,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转让人 按日计算向 受让人 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 , 合同继续履行。 第 八 条 交接手续 (一)该车位达到第 六 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转让人 应当在交付日的 7 日前,书面 (或电话) 通知 受让人 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 ,如 转让人 未按第六条约定具备车位交付条件 , 受让人 有权拒绝接收, 直至 具备交付条件 止。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由于 受让人 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 视为 已具备交 付 条件,完成交接。 第 九 条 保修责任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转让人 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受让人 应当配合保修。 非 转让 人 原因造成的损坏, 转让人 不承担责任。 第十 条 使用承诺 (一) 受让人 使用该车位期间, 该车位仅作 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 5 不得任意改变该车位的性质、外观、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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