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讲义内容摘要:

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对于这种占用耕地必须补偿,保持平衡的制度,有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担心它难以实现,经过有关部门的细致测算,认为 它是可行的,除了新垦一部分土地外,更重要的是在现有的土地中,尚有较大的潜力可挖。 对此,还要考虑到当前不合理占用耕地、浪费耕地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护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将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确立为法定的制度,成为土地管理法有特点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 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 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同时。 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 13 4.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 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 的 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 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 四 ) 建设用地 的 管理 对于建设用地, 就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这样的界定有利于考虑 建设所需要的土地,也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加强管理,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下列几方面的规范: 建设用地的取得。 主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样可以有计划供应建设用地,同时可以控制集体所有的土地自行流入市场;第二种情况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民所有的土地兴办企 14 业、安排村民的宅基地,则可经依法批准后直接使用,不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征 收 后再用;第三种情况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果是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也不要求由国家征 改 后再用。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这是土地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规定,集中了审批的权力,有了明确而严格的界限。 一 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 这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的结构,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应当相对集中地来使用,以求达到控制的目的。 二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联系的。 三是,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依据,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会有一些农用地被列入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些农用地的转用手续并不是一次统一办理,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分批分次的安排,并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这样,在规划中划定的用途与农用地的转用是一致的,并且由同一个层次的审批机关批准,工作上也可以衔接。 15 四是,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实际上是对已办理过转用手续的建设用地按项目进行具体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审查各个项目的用地是否合理、合法。 五是,除了国务院批准的和已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外,其他的各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事项,也就是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这样,可以防止一些机关、单位滥用权力,涉足农用地的转用,造成土地管理中的混乱,当然,也是保护农用地的一项有力举措。 土地征 收。 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 规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 收。 征 收 土地是国家行为,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土地的买卖,征收 土地的对象只限于是集体所 有的土地,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则不存在征 收 问题。 土地管理法对征 收 土地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 1)征 收 土地的审批权。 在土地管理法中,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用权分散行使的现象,也注意纠正分散行使引致的弊端。 ( 2)征 收 农用地的 , 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如果中央和省两级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则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 16 续,这里表明,转用是征 收 的前提条件,如果农用地不被转用,则国家无须征 收 农民集体的土地。 ( 3)国家征 收 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家征 收 土地是以 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之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 收 土地的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 扰乱了国家征 收 土地的秩序。 ( 4)征 收 土地给予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 收 土地的,按照被征 收 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项规定和有关征 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表明,这种补偿是由国家确定了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国家向农民买地的 “ 市场价格 ” ,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没有将征 收 土地视同为商品交换,即土地买卖。 土地管理法中的征 收 补偿标准比原有的规定有了提高,内容也较为完善,并且规定了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样,更为灵活一些,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考虑征地的经济补偿,当然,这是法律的授权,与前面所定标准并不矛盾。 ( 5)征地程序和农民利益保护。 首先 , 规定有关的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防止土地被征 收 而种地的农民还不知道的不正常现象;第二 , 规定 征 收 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要公布,接受监督,这 17 是关 系到农民 切身利益的大事,法律作了规定,直接保护了农民利益;第三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 收 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是一项有针对性的制止侵犯农民利益的规定;第四,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并不是征了地给了补偿费之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从法律上就有责任支持被征 收 了土地的农民。 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从中国国情出发,体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确立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规范,目的就是在这个领域中建立严格的法律秩序,必须有规范地取得建设用地并规范地 使用。 主要要点为: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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