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 条的规定。 第 条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 3~ 计。 第 条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斗 1 个或小便槽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 30 人设 大便位 1 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 1~ 2 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 1 个,并按每 35 人设洗脸盆 1 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 计。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 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 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 ;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 400~ 500 册 /㎡ 计; 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 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 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 20 ㎡ 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 200%计; 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 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 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 20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 10 ㎡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 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 12 ㎡ ;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 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 40 ㎡ (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 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 20 ㎡ (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 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 30℃。 第 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火 第 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 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 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 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1h。 第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 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 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 24m 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6m,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 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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