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及用印流程规定内容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以及租赁协议(我方为出租人)以及本规定生效后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若合同内容无修改的,由部门、分公司合同管理员或主管合同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审核。 部门、分公司经理和总监负责对此进行管控; ⑵、商品采购类格式合同中,不得对格式合同中的协助执行条款和瑕疵担保条款等进行修订; ⑶、原则上,公司每年对格式合同、示范性合同修订一次。 除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或者法务部认为确有必要外,由各管理部门制作格式合同、示范性合同 修订(意见)稿报法务综合管理 3 部审核。 ⑷、公司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由法务部对下列合同组织相关部门实行会签: A.各类格式合同、示范合同的修订; B.合同主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分管项目,且须由该部门、分公司审核确认的合同; C.法务部认为需要实行会签的其他合同。 三、复审 合同修改与制作正本: ⑴、各部门、分公司合同经办人员应按照法务部初审意见与合同签约方全力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合同进行修改; ⑵、在合同协商修改过程中,又新增或者删减合同业务条款及要件部分的,该合同重新进入初审环节。 原审核稿在各部门、分公司合同管理员或主管合同事务的负责人领取新审核稿时由法务部收回存档。 ⑶、合同经办人员对合同文稿的内容、版面、格式、文字等负责校验,并制作合同正本; 合同正本复审的要点: ⑴、是否经过初审,是否有法务部登记的合同审核号; ⑵、是否按初审意见进行修改; 合同的要件确认: 对符合复审要点要求的,法务部加盖合同要件确认章,并交由合同经办人员办理审计以及相关领导的审核确认手续。 合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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