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章程内容摘要:

责 第四条 本委员会职责范围 ( 1)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预测两校教育资源状况,确定申办合作办学的专业,提出招生计划数量。 ( 2)审定批准由两校专家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 ( 3)审定由两校分别制订的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 4)协调教师聘任工作及教学计划的调整工作。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梅泽堡高等专业学院 2 ( 5)组织双方教师进行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交流,保证人才培养工作协调、高效。 ( 6)对日常教学运行进行监控以保证质量,并组织双方有关教育教学专家对双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必要的考察评价。 ( 7)运用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学院筹集资金, 保证学院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 ( 8)调研分析双方学生管理和教学运行的机制及模式,对双方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学生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 9)审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工作报告。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共设委员 7 名,由中德两校提名组成,其中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4名,梅泽堡高等专业学院 3名。 主任由中方担任,副主任由德方担任 , 委员会设双方联络人各 1 名。 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两校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联合管理委员会工作,需要变更时,由该委员所在方主任(或副主任)或该校校 长签名函件形式通知对方联络人。 第四章 运 行 第七条 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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