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差旅费参照有关标准,由所长批准后报销。 办公费所长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报销。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更新,由 所长 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资金管理,收入资金由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转移、挪用、截留。 按总收入提留 5%的风 险基金(含错鉴责任赔偿金)、 8%的发展基金。 鉴定人的提成比例不得超过个案收费的 50%。 复核人的提成比例不得超过个案收费的 10%,严禁超过执业范围提成。 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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