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如其配偶是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可以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但配偶已随军的除外。 (二)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户口均在外地的人员。 (四)产权户仅此一处住房,不 包括同一产权户在不同村、组、队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六)拆迁公告期间计划内出生、死亡的人员。 (七)产权户中有未婚独生子女的,增加 1人标准计算。 已出嫁的人员,挂靠户口的人员,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员,— 15 — 拆迁公告规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员,在另一地已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偿区位基价补贴、未建房价差补贴和宅基地补贴。 (一)区位基价 补贴。 含楼房二层 0. 6系数已补偿的面积在内,核定产权户实际人口建筑面积达不到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足: 1. 户人数 3人以下 (含 3人 )区位补偿人均面积不足 24平方米的,补足到人均 24平方米; 2. 户人数 4人区位补偿面积不足 93平方米的,补足到 93平方米; 3. 户人数 5人 (含 5人 )以上的,每增加 1人,区位补偿面积增加 ; 4. 对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的非农业人口,其区位补偿人均面积按农业人口标准的 90%计算。 (二)未建房价差补贴。 实际合法建筑面积 (含二层合法建筑面积 )低于第(一)项规 定标准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 150元。 (三)宅基地补贴。 按实际区位补偿面积 0. 4370元计算。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获得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人均低于 17000元的,按人均 17000元给予补偿。 — 16 —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移地迁建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迁建费用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迁建成本补偿价,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五)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第五十四条 对 拆迁范围内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附表六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从事养殖等家庭副业,或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因房屋拆迁终止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七。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属于国有划拨性质建设用地或集体性质建设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合法用地面积,以拆迁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 /亩)给予土地补偿。 对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及属于临时用地性质的土地,不给予土地补偿。 第五十七条 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的迁建用地另行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价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确定。 — 17 — 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有困难,需租用土地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 5年,租金可参照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确定。 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金按签订新合同时的价格确定。 租赁期间,鼓励企业购买国有 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八条 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或建房批文)确定。 房屋的等级按建筑结构、装潢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十九条 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的房屋,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或建房批文)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屋拆迁补偿和搬迁费补助。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附表五)执行;搬迁费补助标准按《南通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费补助标准》(附表八)执行。 第六十条 对镇村工业企业的锅炉、烟囱等特殊设备拆迁,可按建设成本减去折旧后适当补偿。 第六十一条 拆迁商业总 店、供销社营业铺面的,可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拆迁时同类地区市场同类用房的区位地价给予土地补偿。 第六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罚 则 — 18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元以上 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1%以上 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六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承接房 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2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19 — 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开发区管 委会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开发区管委会处以 5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以侮辱、威胁、殴打等方法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20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20年 1月 1日前已发布公告的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 21 — 附表一: 南通开发区各类 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补偿标准 房屋类别 房屋等级 房屋主体条件 房屋内部条件 建安造价元/M2 门窗 地面 内墙 屋顶 设备 砖混结构 一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水泥抹面、水刷石、喷砂、涂料粉刷或好的清水砖墙,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成套住宅,层高 —。 铝合金 或塑钢窗,较好的钢门窗 或较好的木门窗。 107胶地面、油漆水泥地面 (底层地面架空 )。 水泥漆、普通涂料、好的石灰粉刷内墙。 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坡顶内 吊平顶。 水、电到户、普通卫生设施齐全。 600 二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水泥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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