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摘要:

,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 分钟。 3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 80 ㎡ , 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 2 个。 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 餐饮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 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效。 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 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 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 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不得超负荷运载。 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 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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