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基金内控制度内容摘要:

(二)个人账户转入、转出。 确认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审核转移清单及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办理接续手续。 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个人账户转出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审核后填制转移情况表格,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转移手续,并注销个人账户。 (三)终止个人账户处理。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终止个人账户,需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办人员初审,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终止手 续。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结算和管理 (一)参保人员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审核支付。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院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等项审核,执 行相关规定。 审核人员依法审核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票据及资料,经复核,报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转退休时,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相关信息。 (三)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业务部门对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定点结算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办机构负责人复核审批确认,并按相关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 审核业务和费用拨付业务不能由同1 人办理。 (五)参保人员在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经办机构不得予以报销结算。 审核备案业务与报销结算业务不能由同一人经办。 各级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审核备案程序并向参保人公开。 第二十 一 条 稽核部门每年通过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履行相关程序,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送征缴部门处理。 对要求调整缴费信息应及时核查后交征缴部门处理。 第二十 二 条 医疗 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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