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的知识产权对公司内部暂不实行有偿转让。 向国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时,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国外或境外地区转让,还须经公司领导审查同意并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批准。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按照《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拥有计算机软件,按照《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咨询和通讯等,对应保密的信息技术资 料、专有技术等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参观访问管理制度,接受参观访问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是已在相应的地域申请了专利的项目。 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时须经本单位同意,报公司批准;在国外参展时,须经公司批准。 6 第五章 公司与职工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何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用其它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或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所有职工都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 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所涉及人员以及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均须在本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涉及上述内容的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不满三年的人员亦必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对调离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用于专利申请、审查、维持、专利诉讼等的费用,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责任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率先模范地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监督 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办法,并且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所有人员和行为。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奖励的条款和《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规定,对第五条所述的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奖金和酬金。 在专利实施或转让后,按规定比例从所增利润或使用费中,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取酬金。 第三十二条 所有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在有关成果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单位应将这些成果作为职工技术职称晋升和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 在知识产权管理、实施、许可、转让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嘉奖。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公司知识产权遭受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7 明知故犯者要加重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或法规如有抵触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 小组办公室。 8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专利管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保护公司和职工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 专利管理是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司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章 任务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由负责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主管专利工作,科技发展部为股份公司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并设专利工作人员。 各厂、专业公司直属单位的专利工作由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并设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执行公司专利工作 战略、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 二、制定公司专利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企业技术进步规划; 三、宣传、普及专利法和培训工作; 9 四、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等服务; 五、管理专利申请、维持、终止、等事宜,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室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七、管理、利用与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公司的专利战略,为领导经营决策服务,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八、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 奖励与报酬; 九、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第三章 专利工作者 第六条 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专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毕业,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七条 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 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咯的研究工作,为公司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10 第八条 专利管理网络人员的任务: 一、制定本单位专利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宣传和组织专利法学习; 三、开展专利管理网络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四、检索和利用专利文献; 五、调查引进项目专利文 献状态,参与引进项目谈判; 六、对本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与报酬提出建议; 七、积极参加专利业务培训和公司各项专利管理活动,总结单位全年专利工作并上报。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和权属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 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条 各厂、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和公司机关各部门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专利、科技文献检索,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申报或立项。 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主管 11 部门报告,并提出是否申请专利的意见,主管部门要对 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对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然后才进行鉴定允许公开;对于不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对于难以保密的科研项目,应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及早申报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 在申请专利公开前,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各厂、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和公司机关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表应写明发明创造现有技术情况、发明内容和应用前景等,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各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公司专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专利主管部门负责报中石化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核准后,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职工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经本单位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单位证明、公司专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副 总经理批准,签发证明,方可办理个人专利申请事宜。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如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经公司专利主管部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核同意后,通过我国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五章 专利的实施和许可贸易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管理部门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单位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 12 利技术服务。 对本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积极组织实施。 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适时报公司协调实施、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 可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被许可方所在地科委委托的专利管理机构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单位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参加。 第十九条 开发实施专利技术,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有些专利技术,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六章 专利权保护和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每个职工有权保护本单位 专利不受侵犯,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有义务对其内容、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发现违纪和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侵犯他人专利权。 请求查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和公司法律顾问室参加。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各种不同原因离开单位前,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记录、材料、样品、装备和图纸等交所在单位,并持有相应证明 文件方可离开,并对其内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自离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工作单位工作内容相关的专利或在公司以外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内容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视国内与本企业主产品和技术有关的、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动向。 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消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生产中,要做好专利价值的评估工作,同时 13 注意解决好人员流动中的专利申请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或中石化集团公司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所获得专利属中石化集团公司管理专利(以下简称甲类专利);其余专利属公司管理(以下简称乙类专利)。 第七章 开发和贸易中的专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务发明的乙类专利所有权属公司;申请单位作为次级持有,其他单位经审批持使用权并应付给适当的使用费。 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权,由该企业的合资双方按产权比例共同占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科研开发、生产、技改、建设、制造和应用等活动中,要始终跟踪、分析技术对手的专利,对已具备申请条件并适于专利保护的 创新技术,应适时申请专利,然后方可进行成果鉴定,发表书面文字材料、公开使用、公开展示、销售产品、提供产品(样品、样机)等。 第二十七条 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外方以技术、产品作为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外事办公室在商务签约前要把好关,防止引进无效、失效专利技术。 第二十八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向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进行专利法律分析,并报中石化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章 专利文献利用 第二十九条 在制定经营战略、确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条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开发单位要进行国内外科技和专利文献的查新、分析,以充分利用已有技术,提高开发起点,避免重复研究,促进创新技术开发。 1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中心和档案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网点,完善专利资料数据库联网的工作,积极订阅、搜集、研究、利用与本行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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