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调配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知降职者本人。 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四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 (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五条 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 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六条 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四、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组长。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案应交代清楚。 (4)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清册编制完整,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上级领导处理。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级主管,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五、员工退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第二条 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第四条 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第六条 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第七条 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4)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第八条 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 (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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