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 ( 区 ) 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五条 县 ( 区 ) 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每年度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 ( 区 ) 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安全生产 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我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五、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排查、治理、上报事故隐患。 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整改。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应急措施。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弄虚作假。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 (盖章 ):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2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 二 条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 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 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发生死亡 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 三 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缩短为半年。 1 安全生产诚信 “ 黑名单 ” 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一年内发生死亡 2 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 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 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 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信息采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信息公布。 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 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 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 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1 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 一 条 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 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 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 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 4 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 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交通运输系统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 和 个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局安全监督科会同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依照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 ,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 主持 做 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 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 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 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局组织实施,非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局对局属单位及非局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局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安全生产约谈; (二) 挂牌督办;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离岗培训; (三) 停职检查; (四) 调离岗位; (五) 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 局 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 有证据表明局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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