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区)交通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在每年的 10月份以前向州(市)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市)交通局应在每年的 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市)交通局审核 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补养护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大中修,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用于大中修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20%可用于小修保养。 州(市)、县(市、区)两级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其次用于大中修。 第二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 具 体划分 标准详 见交 通 部颁 布的《 公路养 护技术 规范 》( JTJ07396)。 第二十四条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外,要加强梁桥养护管理工作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八条 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先到执行部颁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 乡道、村道执行《云南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技术管理 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 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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