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财务审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审 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 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 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 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03 审计工作条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有关审计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公司董事会决议、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和下属单 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室直属董事会领导。 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忠于职守。 3.廉洁奉公。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室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章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2.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 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的贯彻及遵守情况。 2.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3.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6.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7.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8.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9.经理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10.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11.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12.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以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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