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贷款管理内容摘要:

办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科目下,并注明借款人名称。 扣划时,须由经销商 /合作企 业或协办行业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三)抵押手续 贷款人应办妥工程车辆的抵押登记或机械设备的抵押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要求请按照相关《合作协议》、《从属协议》及 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 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 的具体约定执行。 贷款人应就《贷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对于通过合作经营模式进行营运的工程机械或设备,如借款人须以合作经营单位名义对工程机械或设备设定抵押,由此造成借款人与抵押人名称不一致的,协办行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 1)通过合作经营单位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 ( 2)客户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由合作经营单位出具的、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可使担保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 3)鉴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 因此,对于须通过合作经营单位进行运营车辆抵押的,应审查其合作经营单位公司章程是否存在担保数额规定及该担保是否符合章程规定,以保证抵押合法、有效。 ( 4)在出现合作经营单位的情况下,除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签署各项文本、协议、承诺函以外,还必须要求合作企业、经销商 、合作经营单位签署新的《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件 1 和附件 2。 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公证手续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须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各协办行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必须在《贷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填写“如因借款人原因,在贷款发放后 天内未能办妥工程机械抵押登记 /抵押公证手续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 ”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借款人必须填立贷款借据并与贷款人签订《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二)一般放款方式 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 2020 年 11 月 第二部分 —— 产品 第三章 工程机械贷款 10/23 10 根据合作协议、从属协议及回购担保承诺函规定,对于放款前必须全 部落实手续的贷款,需在办妥相关公证、保险、回购担保承诺和抵押等手续后,将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抵押公证(原件)、强制执行公证(原件)、保险单(原件)、保险发票(复印件)、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和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上牌车辆不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查。 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抵押公证(原件)、保险单(原件)合作企业和经销商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和车辆合格证(原件,上牌车辆不需提供) 办理入库后,方可发放贷款。 对于按规定可予放款后落实部份手续的贷款,由于过渡状态的代保管品由支行保管,经营机构可在支行办妥入库手续,并将入库资料复印件及第三联《中国光大银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交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查后放款。 (三)其他放款方式 如《合作协议》约定或总行书面通知明确可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公证手续的,或者因当地政策限制等原因,无法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的,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如《合作协议》约定可先放款后补交发票原件的,按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须要求 合作方在贷款发放后 30 日内将发票原件交给贷款人,否则,该笔贷款视同回购条件成立,由合作方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购。 (四)划款方式 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相关授信落实条件后,完成放款审核手续。 贷款先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的指定账户。 并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划款: 贷款人 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及经销商划款授权书将贷款直接划入合作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如合作企业要求将贷款全部或部分款项划入 经销商账户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将贷款全部或部分划入经销商在协办行开立的结算 账户,剩余部分贷款直接划入 合作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 ( 1)须由合作企业出具 《确认函》(格式见附件 5) 经主办行核实印鉴后将原件寄达协办行。 ( 2)总行与合作企业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 2020 年 11 月 第二部分 —— 产品 第三章 工程机械贷款 11/23 11 如合作企业同意经销商以承兑汇票方式向其支付款项的,合作企业须在《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中进行明确。 协办行为经销商开立承兑汇票时,必须先将款项经其结算账户后划入其保证金账户,再开立承兑汇票,且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须为合作企业。 严禁以个人存单质押的形式开立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已经全部偿清单笔贷款 或者在授信额度有效期满时向贷款人偿清所有债务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 /质押 /保证解除手续。 第八节 异地按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异地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购买工程车辆或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我行目前开办的异地按揭贷款业务 ,原则上仅限于我行现有的“总对总”合作项目,即总行已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总对总”合作协议项下的由工程机械合作企业直接销售或指定经销商销售的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 如超出现有合作项目范围,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办理模式和要求 (一)办理模式 属合作企业直接销售的,原则上由“总对总”合作项目主办分行指定所辖支行(作为协办行)办理。 属合作企业指定经销商销售的,按其代理区域,分以下两种办理模式: ( 1)如指定经销商所在地有我行分支机构(即协办行),原则上由该协办行办理; ( 2)如指定经销商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暂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由“总对总”合作项目主办分行指定所辖支行(作为协办行)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二)办理要求 在异地按揭贷款业务开办前,须向当地银监 局书面备案。 须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和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私人业务部备案。 必须选择德才兼备、责任心强的正式员工担任客户经理,办理异地按揭贷款业务。 须实行客户经理轮岗制,即每半年更换一次客户经理。 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 2020 年 11 月 第二部分 —— 产品 第三章 工程机械贷款 12/23 12 必须保证此项业务的正常经费开支,外出人员不得让经销商或合作企业招待(包括吃、住、行等),更不允许借机携带家属旅游。 须尽量降低管理成本。 可采用“零售业务批发做”的方式,办理此项业务。 须重视此项业 务所带来的收益。 在贷款利率方面,对所发放工程机械贷款利率原则上应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将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第三十条 银企双方的职责分工 (一)总行主要职责 负责与合作企业签订关于办理异地按揭贷款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下发关于办理异地按揭贷款业务的相关通知或批复。 (二)合作企业及其经销商主要职责 合作企业和 /或经销商指定的销售代表负责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收集。 其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进行家访、调查和收集借款人贷款资料,撰写借款人资信调查报告(报告内容详见附件 3),此报告 须随借款人贷款资料一起提供给贷款人。 合作企业和 /或经销商指定的销售代表须协助贷款人着重调查借款人资信状况。 ( 1)借款人是否有较丰富的工程承包或工程机械租赁等相关从业经验。 ( 2)通过查看借款人其它财产(如存单、房屋产权证等)来了解借款人自身经济实力。 合作企业和 /或经销商指定的销售代表协助贷款人办理抵押、公证等担保手续,对于相关《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规定允许”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手续”的贷款,须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主办行主要职责 属合作企业 直 接销售模式的,主办分行须与合作企业共同签署的《 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作企业直销模式适用)》,该补充协议文本由分行统一归档保管。 (四)协办行主要职责 属合作企业指定经销商销售模式的,协办行在本项业务开展前,须与相关经销商、合作企业共同签署《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补充协议(合作企业经销商模式适用)》,该补充协议文本由分行统一归档保管。 客户经理须对借款人身份和交易真实性负责。 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 2020 年 11 月 第二部分 —— 产品 第三章 工程机械贷款 13/23 13 客户经理必须与借款人面谈,并面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购买行为的真实性。 为了方便客户,可依据客户或经销商意见 ,选择以下方式进行面谈及面签: ( 1)可借客户到厂家提车的时机,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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