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及答案内容摘要:

,并向法庭成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 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 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 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 56件。 原告 再辩称: 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被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 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 提出结算要求。 在长达 2 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 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 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 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4.问题 3 中,施工单位 D 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 20 万元,工期延误 20 天,对于这种情况 D 单位应怎样处理。 而 A 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 答案: 问题 1: 答: 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 2: 答: 根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 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 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 3: 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 2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 2 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 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被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 案例六 】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 工期提前 1 个月。 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 3 个月。 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 工期 2 个月。 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 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 为什么。 2. 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 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 4. 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 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答案: 问题 1: 答: 该项施工索 赔能成立。 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 2: 答: 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 3: 答: 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 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 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 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 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 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 工程各项会议记要; 6. 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 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 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 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 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 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 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等; 14. 工程验收被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 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 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 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 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 4: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⑴ 索赔信; ⑵ 索赔被告; ⑶ 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 由于第 1 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 2 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 ,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被告中。 承包商: 年 月 日 【 案例七 】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 10 月 3 日至 10 月 16 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 月 7 日至 10 月 9 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 天)。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17 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 4 天)。 为此,承包商于 10 月 20 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 10 月 25 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 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10 月 3 日至 10 月 16 日停工, 计 14 天 10 月 7 日至 10 月 9 日停工, 计 3 天 c. 抹灰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17 日迟开工, 计 4 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 21 天 2.费用索赔 : 一台塔吊 14 234= 32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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